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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位新任大法官憲法首判 勞退準備金提撥規定合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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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位新任大法官憲法首判 勞退準備金提撥規定合憲 5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本月初上任的尤伯祥、陳忠五、蔡彩貞、朱富美等4位新任大法官,今(27)日產出大法官任內的首件憲法判決,這件112年憲判字第16號,攸關勞工權益甚巨的勞基法中雇主為其員工提撥退休金,為確保勞工退休時能獲得退休金的強行規定,不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意旨,也不反背憲法平等原則的問題,勞基法第56條第2項規定合憲。

這起釋憲案的聲請人是日前接任最高行政法院院長的吳東都,任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時,其第3庭的法官們。

釋憲起因是經營紙容器製造的優美股份有限公司,經台北市政府勞動局查核,該公司105年度計有34名勞工成就勞動基準法第53條及第54條第1項第1款退休要件,所需退休金共4843萬3500元,不過,惟截至105年6月8日止,優美公司勞退專戶餘額僅449萬9652元,仍未補足準備金差額共計4393萬3848元。

勞動局依法於105年1月27日發函提醒優美公司應盡早做好提撥退休金準備,以免觸法受罰,並分別於同年5月3日函請優美公司於同年5月31日前限期改善,提出所需查核文件。

勞動局再於同年6月7日再函請優美公司陳述意見,並於同年6月21日前提具105年度單位預估成就退休要件人員明細表等相關資料並作說明,但是優美公司仍以公司財務持續虧損,無能力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一次提足勞工退休準備金為由,未提出所需資料,僅說明若有員工提出退休,將與退休員工協議並報主管機關核定後分期給付退休金。

勞動局認優美公司違反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雇主應於次年度3月底前一次提撥足額」的意旨不符,依法裁罰優美公司新台幣9萬元罰鍰,並公布優美公司及負責人名稱。

優美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到了最高行政法院,由庭長吳東都的合議庭承審後,認為勞基法相關規定,不符比例原則、平等原則,侵害人民財產權,而聲請釋憲。

大法官判決認為,勞基法的規定,是為了讓雇主為其員工提撥退休金的強行規定。為了確保勞工退休時能獲得退休金,所以從73年施行勞基法起即於第56條規定,雇主應於主管機關所定提撥率範圍內,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不過,多數事業單位僅以最低提撥率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以致在事業單位發生無預警關廠或歇業時,已提撥的勞工退休準備金常不足以支付員工的退休金及資遣費,加上事業單位通常已將其資產抵押給銀行或早已變賣,勞工求償無門,導致陸續發生多起關廠工人走上街頭抗議、絕食或臥軌等事件。

所以,為使雇主及早準備,確保次年度退休之勞工能獲得法定足額退休金,降低雇主因突發性企業財務問題,影響勞工退休金之籌措,以強化勞工請領退休金權益之保障。是勞基法第56條規定規定之立法目的符合憲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國家應實施保護勞工政策之意旨,核屬正當。

而且,這個規定之立法目的如係為追求正當公共利益,且所採取之手段與正當目的之達成間具合理關聯,即與憲法比例原則無違。

至於違反平等原則的部分,大法官認為,勞基法第55條第3項前段規定及第56條規定,雖同具保障勞工退休權益之目的,但係立法者為保障勞工退休權益,對雇主所為之不同義務規定。二者各有其立法時空背景下欲因應之法制問題,致因而課予雇主之不同義務,以及因此採取不同之履行義務方式及相應之配套或緩和措施,尚無可相提並論性,尚不生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之問題。

照片來源:司法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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