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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瑪莎拉蒂惡煞圍毆男大生案 二審張敦量仍判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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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瑪莎拉蒂惡煞圍毆男大生案 二審張敦量仍判9年 5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發生在110年底的台中市瑪莎拉蒂3惡煞張敦量、李韋霖及陳勁豪因行車糾紛痛毆宋姓男大生成傷案,台中地院將3人分別依殺人未遂、傷害致重傷罪判刑9年到徒刑4年8月,上訴二審後,台中高分院今(27)日仍認定張敦量涉殺人未遂罪,維持判刑9年;李韋霖及陳勁豪則被改判徒刑3年。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張敦量、李韋霖、陳勁豪等3人,於110年11月7日凌晨共乘瑪莎拉蒂自小客車,行經台中市台灣大道與河南路口,與宋姓男大生所駕駛的自小客車發生擦撞,宋車內另還有3名乘客。

張敦量不滿持鋁棒與李韋霖、陳勁豪嚇逼宋下車,張並勒住宋頸部,強拉去察看瑪莎拉蒂車損,又將宋帶至人行道,拉扯頭髮、搧巴掌,並推倒在地。李韋霖、陳勁豪2人架著宋讓張敦量搧巴掌,張敦量等人向宋男車上乘客恫嚇「你們打電話試試看」、並要求全下車。

張敦量並以腳持續猛力踹踢倒地的宋男頭部,宋頭撞地,多處挫擦傷、流血、瘀青,且頭骨破裂硬膜上出血、氣腦及顱骨底部閉鎖性骨折等傷害。

警方獲報到場將宋送醫救治,經緊急開顱等手術,並於加護病房治療,才免於死。

台中地院一審認定張敦量犯殺人未遂罪判刑8年、2個強制罪各判1年、10月,應執行徒刑9年;李韋霖犯傷害致重傷害罪判刑4年、2個強制罪各判徒刑7月、8月,應執行4年8月;陳勁豪犯傷害致重傷害罪判刑4年、2個強制罪各判7月及8月,應執行4年8月。

台中高分院合議庭審理時,張敦量稱事發當時僅有傷害犯意並無殺人意圖,並提出宋姓男大生前往健身房、媒體受訪等影片,認為宋男未達到重傷害程度。張父也提出願以新台幣700萬元和解,但與宋母提出的和解金額有落差,雙方未達成和解。

合議庭仍認定張敦量犯殺人未遂、強制等罪,判處9年徒刑;另依傷害罪、強制罪,改判李韋霖、陳勁豪各3年徒刑。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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