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台南市前經發局長陳凱凌被控利用職務機會向營建包商黃姓業者索取賄款、要求請喝花酒、接受性招待,並利用購屋詐貸,台南地院8月16日依職務詐欺、詐欺得利、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等罪,判處陳凱凌徒刑8年、褫奪公權5年,並駁回陳的交保聲請,今(12)日正式裁定陳凱凌自9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
法院裁定的理由指出,陳凱凌因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財產來源不明罪;刑法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犯詐欺得利罪、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之洗錢罪。
經法院再次訊問後,認被告所犯這些罪名包含法定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而被告經本院於112年8月16日以112年度訴字第37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倘日後判決經確定,勢必將面臨徒刑之執行。
被告長年所累積於政商、國內外之人脈與資力,可認其有籌措相當現金之經濟能力及人脈,再參以本案經新聞媒體廣泛報導而備受矚目,被告為智識正常之成年人,在面對上開重刑,依一般合理之判斷,其迴避司法審判或未來確定後刑罰之執行而逃亡之可能性甚高,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險亦較大,自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
所以刑事訴訟法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為防止被告逃亡,以確保本案後續上訴程序之進行及將來刑罰之執行,並衡酌社會秩序之維護與被告人身自由之保障,認為對被告採此拘束人身自由措施,仍屬相當而必要之手段,且於現階段之訴訟程序中,尚無羈押以外之方法得以代替,自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檢方起訴陳凱凌誆騙黃姓廠商台南市經發局轄下的七股科技工業區開發案,可利用經發局長的職權影響得標廠商將土方工程轉包予黃某的公司承攬,經發局轄下其他台南市綠能產業等標案也轉包予黃某,陸續向黃姓廠商索要180萬元現金。
另外,陳凱凌還有226萬餘元的財產來源不明。並在購買台南市中西區新建案工地的一處成屋,與建商、代銷勾串,虛偽作價抬高房屋銷售價格,從中詐貸400萬元。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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