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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早知悉蕭景田賄選 鏡週刊遭黃呂錦茹求償判賠10萬

稱早知悉蕭景田賄選 鏡週刊遭黃呂錦茹求償判賠10萬 5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去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前國民黨中常委蕭景田傳出替台北市議員林杏兒賄選,因蕭景田在檢方偵辦時「翻牆逃跑」而轟動一時,鏡週刊在報導賄選案時竟稱台北市國民黨部主委黃呂錦茹事先知情,還在圖說中指「錢是國民黨台北市黨部主委黃呂錦茹拜託蕭景田給大家的」,黃呂錦茹提告鏡週刊侵害她的名譽,求償公司與記者連帶賠償50萬元,台北地院審理後,判賠10萬元。可上訴。

黃呂錦茹起訴主張,精傳媒公司於今112年1月11日出版的第328期鏡週刊中,於標題「搭林杏兒競總車送文宣夾現金蕭景田買票影音檔曝光」一文中敘述「曾則回應:『我跟妳發自內心話,我懂妳的意思,這是我們自己…因為我簡單跟妳講,因為黃呂主委特別拜託蕭主委,因為過去蕭主委在2018年的時候,他那時候還沒擔任主委,他就是有在幫林杏兒的忙。』這段對話也間接證實,蕭有替林杏兒賄選之嫌,並意外提到國民黨台北市黨部主委黃呂錦茹恐怕也知情」。

黃呂錦茹表示,鏡週刊更以她的照片在下方之文字說明稱「本刊取得的錄音檔中,曾繁川曾向W女説,錢是國民黨台北市黨部主委黃呂錦茹拜託蕭景田給大家的」。

黃呂錦茹認為,鏡週刊以這些不實言論,據為報導,惡意抹黑她知悉蕭景田為林杏兒賄選、賄款係原告請蕭景田給大家,貶低她的人格及社會評價,侵害她之名譽權,造成原告精神上損害。因此提告精傳媒公司及社長裴偉、總編輯廖志成及撰稿記者連帶賠償50萬元,並判決登報。

鏡週刊則抗辯,記者已盡查證義務,就算報導與客觀事實略有差異,記者有相當理由確信報導內容真實,應認已盡注意義務而無過失,且是可受公評之事項善意發表適當評論,不具違法性,並非侵害原告之名譽權,不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北院審理認為,鏡週刊所稱的查證證據僅錄音譯文而已,而該錄音譯文僅為曾某與W女之對話,依該譯文內容,陳述模糊,有諸多語意待解釋之處,實無法證明黃呂錦茹知悉行賄之事,也不能證實賄款是她拜託蕭景田所為。

而且該報導文字說明是在黃呂錦茹圖片下方,敘述方式明確指稱賄款是黃呂錦茹拜託蕭景田給大家,陳述明確、肯定,此言論性質乃事實陳述,並非意見表達,被告雖辯稱此夾敘夾議,兼有意見評論之性質,經核與該文字說明之呈現方式不符,顯不可採。因此判決精傳媒公司與2名記者連帶賠償10萬元。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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