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為擺脫「行人地獄」惡名,立法院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加重不禮讓行人的處罰,被譏為「帝王條款」,不過,如果行人違規造成交通事故,還是要負相當的法律責任,一位李姓民眾闖紅燈穿越道路,造成劉姓機車騎士閃避不及撞上李某受傷,台北地方法院不但依過失傷害罪判李某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確定,民事部分也判賠26萬餘元確定。
這起交通事故發生在110年3月4日晚上10時39分許,李某在台北市萬華區,車水馬龍的中華路1段與開封街2段之交叉路口,竟然不看行人號誌顯示為紅燈,大剌剌的直接穿超中華路,劉姓騎車行經該處閃避不及而撞上李某,人車倒地後受有多處骨折及頭部外傷併蜘蛛膜下腔出血及硬腦膜下出血等傷害。
李某被警方依過失傷害移送台北地檢署並被起訴,台北地院簡易判決李某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李不服上訴,北院刑庭駁回李的上訴,維待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定讞。
劉姓騎士的附帶民事賠償66萬餘元雖經刑庭裁定移往民事庭審理。合議庭審理後認為,李某疏未注意行人號誌顯示為紅燈,貿然步行闖紅燈穿越道路致生事故,就該事故的發生具有過失,而導致劉姓騎士身體受有多處傷害,請求李某賠償所受損害,於法有據。
合議庭核算劉姓騎士能夠請求賠償的醫療、看護、牙齒醫療、修車、不能工作及薪資差額損失、慰撫金等費用,合計53萬8060元,兩造同意以各50%定過失比例,因此判准賠償26萬9030元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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