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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虹安助理費案偵結 職務詐欺等罪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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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虹安助理費案偵結 職務詐欺等罪起訴 5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新竹市長高虹安被控擔任立委期間詐領立委助理費案,經台北地檢署數月偵查,今(14)日偵查結,檢方認定高虹安與前任高辦幹部黃惠玟、現任幹部陳奐宇、高辦副主任陳昱愷及曾任高辦公關組長王郁文涉嫌詐領助理酬金、加班費,不法所得46萬30元,依貪污治罪條例之職務詐欺及偽造文書等罪起訴5人,並建議法院妥予量刑,並宣告褫奪公權,至於高的男友李忠庭,則確有實際從事助理工作,且工作內容核屬助理範疇處分不起訴。

至於資策會提告高虹安涉嫌背信案,檢方偵查後認定罪證不足,給予高虹安不起訴處分。

檢方指斥高虹安,從事立委職務,財力豐厚,竟分毫不用問政相關業務經費,反壓榨憚於其權勢的下屬助理配合共同虛報、浮報酬金、加班費,向立法院詐取該院編列「人事費」,流用於委員辦公室及個人私用等支出,足認被告高虹安公私不分,貪圖小利,為支應其他開銷操控助理薪資而詐得公費助理費用,且犯後態度不佳,卸責予助理,請妥予量刑,並宣告褫奪公權,以示警惕。

檢方起訴指出,高虹安自109年2月1日起,擔任立法院台灣民眾黨第十屆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分別以每月7萬元、6萬2000元、6萬元、4萬6000元之酬金聘僱黃惠玟等人為公費助理。

檢方指出,「公費助理經費」每位委員公費助理8至14人每月酬金42萬4360元、加班值班費每位委員公費助理8至14人每月8萬4872元,這些經費是由立法院編列支應立法委員聘用助理依勞基法所生的實際費用,為公費助理在職務上取得的報酬,不屬於立法委員薪資的一部分,也不是對於立法委員個人的實質補貼。另立法院也編列有「問政相關業務經費」每位委員每月7萬9072元。

高虹安除了領有問政相關業務經費7萬9072元,還有委員薪資19萬餘元,永齡基金會另每月支應10萬元予歷久網路公司協助高虹從事立法委員職務。高虹安卻於109年2月27日前,先與黃惠玟謀議,以陳奂宇、王郁文及黃惠玟名義浮報助理酬金及加班費,自109年3月起將立法院補助之助理酬金總額的差額、不實加班費數額,向立法院虛報或浮報這些助理的加班費,除了高虹安同意核給之「獎金」數額外,差額須繳回供高虹安自行決定用途及運用,總計詐得46萬30元。

這些詐得的助理費及加班費,被用在原應由高虹安個人支付的如餐飲、禮品、花藍、紅包、高鐵、計程車等交通、住宿、油資、裝潢費、冰箱、咖啡機、衛生紙等辦公室用品、文具、餐具等零用金支出,以及雙眼皮貼、衛生棉、洗頭、卸妝棉補充包、頭痛藥、台大醫藥費、高虹安個人餐費等高虹安個人使用支出。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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