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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派督導監守自盜 盜賣國家隊口罩中校判刑6年6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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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派督導監守自盜 盜賣國家隊口罩中校判刑6年6月定讞 5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原擔任台北市後備指揮部中校科長的李志交,109年受派任職督導官,帶隊從事口罩生產作業,負責國家隊口罩工廠點交等職務。李男卻因投資湯包店虧損起了貪念,盜賣醫療用口罩約900片,總獲利8000元。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李志交10年2月,禠奪公權5年,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改判刑6年6月、禠奪公權3年,最高法院駁回李的上訴,維持徒刑6年6月定讞。

李志交原任國防部台北市後備指揮部中校科長,因新冠肺炎疫情,衛生福利部依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向廣鉞淂企業有限公司全數徵用,自109年2月14日起生產的一般醫療用口罩,由疾病管制署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協調國軍支援生產口罩的防疫工作。李志交也因此自109年2月18日起被指派至廣鉞淂公司任督導官,負責口罩點交業務等。

另1名涉嫌負責載運口罩的上士張政陽,則為李志交舊部。疑連續兩天應李志交之邀約,開車到廣鉞淂公司大門口敘舊,李志交先以送禮為名,塞給張政陽躴200片口罩,再藉詞需人手整理口罩,自產線區搬出大型紙箱中的零散口罩,由張政陽抽取部分口罩裝填到小型紙箱共約1000片,悄悄放進張政陽轎車的後車廂。兩人再一起將由工廠偷出的口罩,於新竹湖口服務區以8000元代價賣給不知情的買家。

北院一審指出,張政陽雖為公務員,但未參與因應疫情的口罩生產支援勤務,僅因與李志交間舊誼及已得口罩 200片,難以拒絕李志交請託,所參與侵占口罩數量共約900片,所得或所圖得財物俱在5萬元以下,認為張政陽部分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2第1項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其刑。張政陽因認罪並繳回1000元犯罪所得,判他1年8月,緩刑3年,褫奪公權2年,因檢方未上訴已定讞。

至於中校科長李志交,正值新冠肺炎病毒疫情之初,民情恐慌致口罩等防疫物資需求緊張,國家為能確保公共衛生、治安維護等第一線工作人員的防疫物資需求,就廣鉞淂公司等生產足敷防疫用口罩的工廠,採國軍支援生產、全程介入、監管並全數徵用產品的應對措施,身為廣鉞淂公司部分支援勤務的最高層級指揮人員,並負責現場督導及口罩點交,卻監守自盜,央託無此職務的友人進廠,侵占公有財物。對於公共利益的影響,難謂犯罪情節輕微,不適用減刑規定。

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認定,李志交侵占口罩3箱非屬公有財物,一審認他犯貪污罪即有未洽,考量李男利用擔任廣鉞淂公司督導官,主管口罩生產、點交等職務之機會為本件犯行,所為非是,且犯後未見悔悟之意,判刑6年6月,褫奪公權3年,沒收、追徵其犯罪所得即口罩300片、8000元。李提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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