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台語歌壇大姊大陳盈潔,被控開本票向邱姓男友人借款280萬元,卻教唆親大姊陳乃嘉,在本票上冒簽小妹陳郁心的名字背書擔保被判刑3年2月,陳盈潔上訴後發回更審兩次,高院更二審仍判陳盈潔判刑3年2月。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檢方起訴陳盈潔在100年10月間,拿著自己簽發的面額280萬元本票,與胞姊陳乃嘉到內湖邱姓男友人處商量借款,邱男為了擔保自己的債權,於是要求陳乃嘉在借款的本票上簽署其胞妹陳郁心之名充當共同發票人,才願出借款項。
陳乃嘉認為這樣的要求恐涉及刑責而拒絕,陳盈潔與陳乃嘉則一同離去,不料,2人回到桃園住處,陳盈潔向陳乃嘉表示:「姐姐也幫不了忙,弟弟也幫不了忙,家是我養的」等語,讓陳乃嘉萌生偽造有價證券的決意,隔天再到邱姓友人住處,在面額280萬元的本票發票人欄偽簽陳郁心署名, 而偽以陳郁心與陳盈潔共同簽發本票,並持向邱姓友人借款110萬元,再轉交給陳盈潔。
陳乃嘉104年間遭法院判刑1年7月,緩刑3年確定,檢方認定陳盈潔與陳乃嘉是共犯,因此依偽造有價證券罪嫌起訴她,台北地方法院將陳女判刑3年2月,但高院改判無罪遭撤銷後,高院更一審改判1年8月,緩刑4年,最高法院又撤銷發回更審,更二審判刑3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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