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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確診病人醫院逞兇 殺傷護理師判刑9年4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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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確診病人醫院逞兇 殺傷護理師判刑9年4月定讞 5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洪姓新冠肺炎確診患者入住醫院隔離病房,卻擅自離開病房,還將攔阻的3名護理師殺傷,新北地檢署依殺人未遂、醫療法起訴洪,並以他犯後態度惡劣,建請法官從重量刑。新北地方法院依3個殺人未遂罪判洪12年6月徒刑,台灣高等法院改認定為2個殺人未遂、1個傷害罪,改判徒刑。最高法院駁回洪的上訴,判刑9年4月定讞。

洪姓被告罹患新冠肺炎入住雙和醫院負壓隔離病房期間,在110年5月31日上午,擅自走出病房尋找出口位置試圖離開,經施姓護理師攔阻並告知不能離開病房區域後,竟持檳榔刀刺向側身面對自己的施姓護理師要害部位,經施姓護理師呼喊求救後,蔡姓及陳姓護理師趕到現場出聲制止。

不料,洪姓被告竟轉而持刀刺向蔡姓護理師,蔡姓護理師見狀往後閃避,因站立不穩倒地,遭洪某持刀劃過上腹部後,扶起施姓護理師逃離。洪某又持刀朝向來不及逃走的陳姓護理師胸部刺擊,並在陳姓護理師抵擋攻擊,並嘗試奪刀未果而 負傷倒地時持刀刺擊倒臥的陳姓護理師腹部,並不斷表示「憑什麼把我關在這裡」,陳姓護理師閃躲後仍受傷嚴重,並受有右手掌嚴重減損一肢機能之重傷害。

高院認定,洪某持檳榔刀,朝執行醫療業務的施姓及陳姓護理師身體要害部位刺 擊甚至在二人接連倒地並以腳踢、手擋方式閃避後,仍未停止攻擊,足認洪某持檳榔刀攻擊施姓陳姓護理師的行為都是係基於殺人之不確定故意所為。不採洪某無殺人故意的辯詞。

不過,洪某攻擊蔡姓護理師,造成蔡閃避倒地,上腹部遭利刃劃過,受有擦傷,洪某下手的輕重、攻擊部位與行兇中轉移目標轉而攻擊留在現場的陳姓護理師等綜合判斷,客觀行為上並沒有表露主觀的不確定殺人故意,以傷害論罪。

律師辯護稱洪某當時有譫妄、意識錯亂、認知障礙,但一審囑託醫院鑑定,因洪還會掩飾兇器,控制情緒,在持刀攻擊施姓護理師,經對方同意帶他離開後,即停止攻擊,可見當時辨識能力、控制能力並無喪失或顯著降低。

由於洪某使用的刀械是檳榔刀,並不是起訴書所載的水果刀。高院認定洪對施姓、陳姓護理師犯殺人未遂罪、醫療法;對蔡姓護理師犯傷害罪、醫療法,各從較重的殺人未遂罪、傷害罪處斷,因認事用法與一審不同,因此撤銷改判。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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