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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離期間出門採買生活物資 這原因獲判免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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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離期間出門採買生活物資 這原因獲判免訴確定 5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住在新竹縣的陳姓男子111年5月19日新冠肺炎確診,必須居家隔離,他卻違反規定出門採買生活物資,被新竹縣衛生局發現後依違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移送新竹地檢署並經起訴,不過,新竹地院審理時,該條例已經廢止適用,112年11月判決陳男免訴,檢察官上訴二審,高院合議庭也認定該條例規定已失其效力,駁回檢方上訴,判決免訴確定。

檢方起訴陳男違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3條起訴,依規定罹患或疑似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不遵行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指示,而有傳染於他人之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陳姓男子是111年5月19日確診,通報後規定111年5月15日至同年月25日是隔離期間,並有電子圍籬管控,111年5月24日晚間8時許,陳男被新竹縣警新湖分局通過電子圍籬告警簡訊發報他擅自離開隔離處所,經員警前往查訪確認查獲,移送檢方,並被認致生傳染「新冠肺炎」予不特定人之風險,依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3條起訴。

不過,檢方起訴後,新竹地院審理時,立法院將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2條至第16條之施行期間在111年5月27日決議同意延長施行至112年6月30日止;因期滿後未再經立法院決議延長,而於112年7月1日廢止適用。

所以,陳男行為等於已無刑事法律所定之刑罰可資處罰,符合犯罪後法律已廢止其刑罰之情形,所以不經言詞辯論就判決免訴。

檢察官仍堅持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是限時法,是因應一時特殊情況所需而制定之法律,於該特定期間施行者,只要該特定期間屆滿,該法律即自行失效。並非因法律觀念的改變所為之修正,所以在限時法有效期間内為違法行為者,仍適用該限時法之規定論罪科刑。並上訴二審。

高院合議庭審理認為,自112年7月1日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廢止適用後,該條例之規定已失其效力,原違反該條例第13條規定者,即不得再對之科以刑罰。原審以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為由,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免訴判決,經核並無違誤。檢察官指摘原審判決認事用法未洽,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全案確定。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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