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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炒股案「事證明確」 高院仍維持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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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炒股案「事證明確」 高院仍維持重判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曾由爭奪經營權引發風波的大同炒股案,被控炒股的台商鄭文逸等5人經台北地方法院分別判刑13年6月到3年8月不等徒刑,其中掮客張莒華則被判無罪,上訴二審後,台灣高等法院今(27)日宣判,其中台商鄒興華由徒刑4月6月改判為4年8月;張莒華則被改判徒刑4年;鄭文逸等其他被告仍維持原判。可上訴。

檢方起訴,鄭文逸為爭取大同公司於106年5月11日董事會改選時之董、監事席次,大量購入股票增加持股並趁勢炒作股價牟利,進而與張湘羚、鄒興華、林振興、張莒華、任國龍(未被起訴),共同自105年9月1日起至106年3月6日止,由鄭文逸、林振興、鄒興華利用他們所分別實質掌控的證券帳戶,以及由鄭文逸指示秘書張湘羚為其找來不知情的股市丙種墊款多位金主,張莒華找來蔣姓金主墊款,均依鄭文逸指示之價格及數量下單,以相對成交、相對委託而成交及連續高買低賣之方式,製造大同公司股票交易活絡的假象,從事影響大同公司股票於集中 交易市場交易價格的操縱行為。

檢方認定鄭等人操縱股價期間的121個交易日,影響大同公司股票市場價格,破壞證券交易市場秩序自由交易價格機能,損害投資大眾權益,因此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台幣1億元以上,鄭文逸、林振興、鄒興華並各獲取不菲的犯罪所得;張莒華則從中賺取利息差額30萬元。

高院審理時,鄭文逸等5人均矢口否認犯行,不過,合議庭根據他們在調詢、偵訊、原審及高院審理中供述外,並有各該證人的證述,以及鄭文逸等5人所實質掌控的證券帳戶及銀行帳戶交易往來明細資料、匯款單據、台灣證券交易所函暨函附之大同公司股票交易資料、明細報表資料、集保中心函暨函附集保資料等,認定事證明確。

本來判無罪的張莒華,合議庭也認定,原審判決未察張與其他被告間的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漏未審酌鄒興華有用張莒華的證券帳戶與不知情的葉姓人士證券帳戶,在特定的2個時日各有買賣大同公司股票,並與其他群組帳戶間有相對委託而成交的事實,因此撤銷無罪判決,改判刑4年。

合議庭認為,鄭文逸以其所實質掌控的金主帳戶鎖定籌碼,作為本件操縱股價的交易中樞而為相對成交,以及與本案其他群組帳戶為相對委託而成交,居於本件操縱大同公司股價之主導地位。

林振興、鄒興華則為次要配合操作之人,張湘羚則是因受僱於鄭文逸,而依其指示參與分工,張莒華則因多年情誼,且欲從中賺取利息差額而參與本件犯行,鄭文逸、林振興、鄒興華於本案所為交易數量及對該檔股價之影響及參與犯罪情節、程度,鄭文逸較諸林振興、鄒興華更鉅,其次依序為林振興、鄒興華;併考量鄭文逸、林振興、鄒興華及張莒華之犯罪所得,張湘羚未獲任何利益;兼衡鄭文逸等5人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各自之素行、智識程度、家庭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判處鄭文逸徒刑13年6月;林振興9年10月;鄒興華4年8月;張湘羚3年8月;張莒華4年。被告的犯罪所得,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追徵其價額。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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