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館長槍擊案求償 二審維持施俊吉、劉丞浩賠償327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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館長槍擊案求償 二審維持施俊吉、劉丞浩賠償327萬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館長陳之漢109年在自己經營的健身房前遭槍手劉丞浩伏擊身中數槍,館長在劉丞浩及負責籌畫槍擊計畫的施俊吉判刑外,還請求損害賠償2000萬元,新北地院判決施、劉2人連帶賠償327萬4113元,2人認金額太高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今(27)日駁回上訴,維持賠償327萬4113元判決。可上訴。

寶和會受託槍擊館長,由組長施俊吉負責籌畫槍擊計畫、劉丞浩當槍手,劉在109年先加入館長經營的成吉思汗健身房林口店會員,多次勘查現場、觀察館長出入及作息時間,並確認附近派出所位置,方便犯後迅速投案,再前往健身房埋伏,見館長和助理一同步出健身房,即穿越馬路,趁館長坐入車輛後座時,近距離朝館長開3槍,導致館長股骨開放性骨折、右臂、右大腿、小腿、腳踝開放性傷口,大量出血可能危及生命,送醫救治幸免於亡;劉丞浩事後搭車到派出所自首。

全案在今年1月13日最高法院駁回上訴,依殺人未遂等罪將劉丞浩判處15年6月徒刑,指使殺人的寶和會組長施俊吉判刑16年定讞。

館長則向施、劉起訴,請求損害賠償2000萬元,新北地院判賠327萬4113元,2人上訴高院。合議庭審理後認為,2人共同造成陳之漢受有3槍槍擊,而身體多處傷口及骨折且大量流血,因急救而倖存,有不確定故意預謀及實施槍擊行為,成立共同侵權行為,應連帶賠償責任。

合議庭認定,陳之漢所受傷勢、進行之手術,以及本件槍擊行為對陳的生理、心理造成嚴重影響,陳之漢受有高度之精神上痛苦;雙方原素不相識,無深仇大恨,施、劉2人卻漠視他人生命價值,策劃後行兇,且一再否認共謀及殺人意圖,迄今亦未與陳之漢和解,陳之漢請求賠償300萬元慰撫金,應屬妥適。因此駁回2人上訴。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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