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橋樑改建工程遇汛期停工 台鐵竟認廠商違約並停權判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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橋樑改建工程遇汛期停工 台鐵竟認廠商違約並停權判賠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乙正營造公司103年標得台灣鐵路管理局辦理的「代辦嘉義市政府番仔溝橋改建工程」,施工期間因逢汛期停工半年多,台鐵局卻以延誤履約為由終止契約對乙正營造停權1年列為拒絕往來廠商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乙正提告請求國賠,因行政法院已認定處分違法,一審判台鐵局應賠償2290萬多元,二審重新計算金額判賠617萬多元。可上訴。

乙正營造起訴主張,該公司得標台鐵局辦理的「代辦嘉義市政府番仔溝橋改建工程」,工程於103年10月16日開工,原預定竣工日為104年7月16日,過程中台鐵局卻核定自104年5月5日起停工,該公司在停工前已完成臨時支撐橫樑及橋墩工項。

台鐵嘉義段又以嘉義市政府擔憂臨時支撐工項於汛期期間會阻礙排水斷面引發淹水為由,要求乙正營造進行移除及打除作業。不料,乙正營造因停工超過6個月,發函台鐵局終止契約遭拒,嘉義工務段更於104年11月27日發函片面要求乙正營造配合於104年12月1日復工,並催促該公司應立即進場施工改善,最後在105年3月2日終止契約及沒收履約保證金,還將該公司停權1年,在政府採購公報刊登該公司被列為拒絕往來廠商。

乙正營造主張,台鐵局導致乙正無法投標其他公共工程,受有營業、商譽及訴訟費損失共4992萬多元。

乙正營造就此案爭議曾提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停權處分違法確定,台北地方法院一審據此認定台鐵局應負賠償責任,扣除舉證不足部分,共判賠2290萬953元,台鐵局不服提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二審仍認定台鐵局有違法處分致乙正營造受損害,考量乙正遭停權期間之稅後營業利益損失金額應為602萬3770元,加計支出申訴審議費用及提起行政訴訟支付委任律師費用等,判決台鐵局賠償617萬3770元。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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