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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班老闆熊抱女櫃檯 性騷擾判刑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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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班老闆熊抱女櫃檯 性騷擾判刑6月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在新北市中和區經營補習班的何姓老闆,藉著與櫃檯女職員搬物品到教室的機會,先是由身後熊抱女職員,又摳她的手心、抓她的胸部,新北地方法院依違反性騷擾防制法判何某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檢方起訴,何姓老闆在09年8月15日中午12時許,指示櫃檯女職員與其一起將放在地下室的物品搬移到4樓教室,先搬到2樓後再搬到4樓。不料,何某在地下室、2樓樓梯處利用女職員搬運物品不及抗拒的機會,就由女職員身後熊抱得逞,並數次碰觸女職員腹部。

2人將物品搬到4樓後,何某又藉口「休息一下」,抓著女職員的手問她在哪裡做美甲?並用手指摳她的手心,接著更親女職員的耳朵,還伸手進女職員衣服內抓她的右胸,還摸她的腰及腹部。

何某在法院審理時否認犯行,辯稱當天搬完以後很累,他與女職員坐著休息、聊天,他當天沒有碰女職員,後來他的妻子詢問是否碰女職員,他雖否認,但妻子說女職員要求道歉,因為他從事補教業,如果事情傳出去不好聽,如果女職員的家長可以息怒,那他就道歉。

何某的辯護律師也辯稱女職員的陳述具有瑕疵,且無補強證據。不過,法官審酌被害女職員在警詢、偵訊及法院審理時的陳述,內容差異並不大,再綜觀其他證人的證述,不採何某的辯詞,且何某身為女職員的師長,而女職員當時剛滿18歲,身心發育及性觀念發展均未臻成熟,且女生因長期在該補習班上課、打工,對於何某與其配偶具有一定信任程度,何某竟為滿足一己私慾,竟藉與女生獨處之機會為性騷擾犯行,侵害女生對身體之自主權益,嚴重影響她的身心及人格之健全發展,使女生迄今仍蒙受陰影,犯罪所造成之危害非輕。

法官審酌何某沒有前科紀錄,但沒有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甚至在警詢時表示懷疑女職員及其家人係因金錢關係提告,絲毫不知反省之犯後態度,判何某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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