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大S徐熙媛與具俊曄再婚後,主張前夫汪小菲沒有依約定付生活費,以法院調解成立之調解筆錄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汪小菲應給付而尚未完成給付的子女扶養費」,汪小菲聲請停止強制執並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台北地方法院今(27)日判決駁回汪的訴訟。可上訴。
汪小菲的債務人異議之訴主張,他自110年12月1日起至111年11月4日期間,先後匯款子女扶養費到調解筆錄所指定的徐熙媛等帳戶的數額,加上他依據雙方調解後同意變更實報實銷的不定額方式給付子女扶養費之合意,另給付予徐熙媛的不定額給付款項,已經超過他依調解筆錄所應給付的子女扶養費數額,所以他已溢付子女扶養費,並未積欠扶養費用,徐熙媛不得聲請強制執行。所以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請求撤銷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
法官審理後判斷,依調解筆錄約定,汪小菲應按每3個月之第1個月1日前、以匯款到徐熙媛帳戶給付子女扶養費,是屬定期定額給付之性質;而除了子女定期定額扶養費約定之外,調解筆錄另外約定有「汪小菲其他應給付給徐熙媛的實報實銷費用」,而針對這些其他各項費用,計算方式、給付對象、給付方法,都與子女定期定額扶養費約定各自獨立、內容不同。
因此,汪小菲依調解筆錄所應負擔的子女定期定額扶養費、其他各項費用,均是分別獨立之給付債務,雙方在調解筆錄中也沒有「汪小菲就上開各自獨立債務之清償可相互流用或抵充」的約定。基此,汪小菲針對各自獨立債務之清償數額,自應分別列計。
此外,依雙方提出的通訊軟體對話紀錄,雙方雖然有於111年8月時,針對汪小菲就子女定期定額扶養費的匯款給付方式,合意變更。但這只是「匯款帳戶」之更改,並未變更汪小菲此一給付義務仍屬「定期定額」給付之性質,也沒有合意將「調解筆錄其他各項實報實銷費用之非定額給付」,與「子女定期定額扶養費給付」得予相互流用或取代。
法官認為,據此計算後,汪小菲針對其依子女定期定額扶養費約定所應定期定額給付的110年12月份至111年11月份子女扶養費,確未清償完畢,所以徐熙媛於執行事件聲請執行這些尚未清償之數額,即屬有理,汪小菲請求撤銷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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