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總統蔡英文108年出訪國外,爆發國安特勤私菸案,負責總統專機的中華航空公司因被查獲私菸價值達1262萬餘元,被桃園市政府依菸酒管理法裁處600萬元罰鍰,華航接連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都敗訴,上訴最高行政法院後,最高行今(9)日駁回華航的上訴,裁罰600萬元確定。
華航是因國家安全局人員於108年7月11日隨同總統出訪友邦當日在華航的飛機刷卡購入9797條菸品尚未交貨,於同年月22日專機返抵台灣桃園國際機場時,自該專機上及保稅倉庫各搬取597條及9200條免稅菸品,載運至機場管制區,未填具進口報單辦理輸入許可證等手續,利用禮遇通關機邊行李免驗放行方式,經由國賓通道駛出C3管制門入關,逕行由管制區運輸至課稅區之行為,涉嫌違反菸酒管理法第46條第1項規定。
桃園市政府經通知華航陳述意見後,認定華航的違規行為事證明確,且因查獲現物價值12622600元,已超過法定罰鍰上限600萬元,於是依菸酒管理法第46條第1項規定裁處華航罰鍰600萬元。
華航不服,循序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主張撤銷原處分。經北高行駁回華航的訴訟後,上訴到最高行政法院。
最高行合議庭審理後認為,北高行的判決並無違背證據法則、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且未經許可輸入的菸品,有礙於菸品產銷秩序及消費者權益、國民健康等公共利益之維護,就是屬於菸酒管理法第6條第1項及第46條管制的私菸,菸酒管理法中所稱「未依本法取得許可執照而輸入」的私菸,並不限於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私運進口之菸品,尚包括其入境程序或儲放地點與許可執照核准內容不相符合者在內。
合議庭認為,雖依許可執照得輸入,但因未辦理入境程序,不得進入關內流通,應存儲於管制區之菸品,仍應定性其屬境外菸品,為菸酒管理法第6條第1項第2款及第46條所規範之私菸。所以,將應儲存於管制區的私菸運輸入關流通的行為,除法令別有容許之規定者外,即該當同法第46條規定運輸私菸之構成要件,自應按章裁罰。
有關入境旅客隨身攜帶菸酒案件,是依菸酒管理法裁罰,不適用海關緝私條例,核與菸酒管理法第6條第1項及第46條規定意旨並無牴觸,所以,華航被查獲現物價值超過法定罰鍰上限600萬元,桃園市政府作成原處分裁罰600萬元,適法有據,因此駁回華航的上訴,全案確定。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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