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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檢支持警方強力依法執行公權力 用槍員警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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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檢支持警方強力依法執行公權力 用槍員警不起訴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嘉義市第二分局長竹派出所黃姓員警執勤時,在加油站發現劉姓毒品通緝犯,黃員盤查時劉嫌駕駛小客車衝撞員警,黃姓員警朝汽車左前輪及右後車身連開3槍,子彈的包衣碎片擊中劉嫌,造成右側肢體障礙,劉嫌提告重傷害,嘉義地檢署偵查後,認為黃姓員警使用槍枝的理由正當,今(9)日將黃員不起訴處分。

檢方指出,嘉義市警局第二分局長竹派出所黃姓員警於110年2月27日下午,穿著警察制服、騎乘警用機車實施巡邏勤務時,發現劉姓毒品通緝犯的自用小客車,在加油站停車熄火加油於是通報警網支援,與另2名警察計3部警用機車分別停在劉嫌汽車的左前、前方及右前方的方式,對劉嫌汽車內的許姓駕駛及後座 游乘客實施臨檢查驗身分。

過程中,許、游2人均下車受檢,只有劉嫌拒不配合,在車內未提出證件而謊報身分,遭警發現所報不實後劉嫌就先關閉副駕駛座車窗,繼而移動到駕駛座啟動汽車,猛然起步衝撞包圍的警用機車及擦撞侯姓、黃姓警員。

黃姓員警為避免警員及用路人持續受到劉嫌汽車衝撞、攻擊,於是朝劉嫌的汽車左前輪及後方右側車身連開3槍;其中一枚子彈因彈頭擊穿汽車後方玻璃即發生包覆鉛核之包衣碎裂、彈體破碎,致使碎片偏離彈道,部分擊中駕駛座前擋風玻璃、部分貫入劉嫌的頭枕後側,導致劉嫌有右側肢體障礙之傷害。

檢方相驗劉嫌傷勢,確已達嚴重減損一肢以上機能的重傷害。但是案發時,劉嫌是另涉毒品案件遭通緝中,遇到制服警察盤查確認身分,不但拒絕配合,先謊報虛假身分,繼而提升抗拒程度,竟以駕車衝撞警用機車、警察等方式逃離現場。

檢方認定劉嫌的作為是致危害警察及用路人安全,所以警察開槍,確有使用槍枝之正當理由,符合用槍時機,劉嫌受傷實是拒絕遵從執法警察命令所致,難認警察有何故意或過失行為,所以不起訴處分。

嘉檢強調,檢方絕不容許任何人對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權力時,實施強暴、脅迫、恐嚇等不法情事,以維護社會安定、保障人民生命、身體、自由及財產之安全對於任何破壞社會秩序、侵害社會安寧者,必定繩之以法,絕不寬待。嘉檢同時呼籲不法之徒,切勿心存僥倖,更勿任意 以施暴方式挑戰公權力,避免因此造成他人或自身之危害。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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