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前行政院祕書長林益世,在立法委員任內涉貪案,法院審理中卻出現對於貪污行為認定有不同見解,形成判決結果歧異,最高法院大法庭裁定法律見解歧異後,最高法院審承庭今(3)日將全案撤銷發回更審。
林益世99年擔任立委及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協助地勇公司負責人陳啟祥獲得爐下渣原料轉售及承購中聯公司的轉爐石合約,事後收下陳給的6300萬元,一審認定林的行為與立委職務無關,不構成貪污,依公務員假借職務恐嚇得利罪判5年6月徒刑。
高院二審認定林益世在立委兼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任內,對中鋼和中聯的人事、財務與業務執行有實質影響力,卻濫用職權干預營運政策、促成地勇公司爭取合約後收下賄款,違反立法委員行為法,認定林違背職務收賄,依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收賄罪,重判林12年徒刑,但判決被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
去年高院更一審認為林涉犯的罪行只構成普通刑法,不是貪污治罪條例的重罪,再加上案件繫屬法院後超過8年未能確定,符合速審法減刑規定,因此從輕判刑4年10月,上訴後,最高法院審理中。
但最高法院承審庭認為,「實質影響力」對民代適用與否,法律見解有歧異,提案刑事大法庭統一見解。大法庭裁定,民代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禁止假借職權圖利的規定,也構成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所稱的「違背法律」,審承林益世案的刑七庭評議後,依大法庭見解作出判決,撤銷更一審判決,發回高院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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