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交通部109年1月廢止遠東航空民用航空運輸業許可、註銷許可證及獲配航權,遠航提行政訴訟,主張沒有申請停業的意思,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遠航敗訴。遠航上訴,最高行政法院認定交通部廢照是依法律所為之羈束處分,並非裁量權之行使,今(23)日駁回確定。
遠航提起行政訴訟主張,遠航108年12月13日向員工公告「本公司因長期營運虧損,資金籌措困難,經公司通知,將於108年12月13日起停止一切飛航營運。為保障同仁權益,本公告視同資遣通知,同仁的最後在職日為108年12月13日(協助善後人員除外)」,也在公司網站張貼停飛訊息,同日下午也與民航局共同召開記者會,表示要暫停營業。
不過,因遠航在記者會公開代表人兼總經理張綱維所寫,標題為遺書的文件記載「公司也會做破產清算希望解決所有人問題」,民航局認為遠航是要停業,卻未依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29條之3規定檢附停業計畫經民航局報請交通部核准,無預警停業已違反民航法規定,因此在109年1月31日裁處遠航300萬元罰鍰,並廢止民用航空運輸業許可、註銷許可證及獲配航權。
遠航主張當時是「暫停國內與國際定期與包機航線營運」,並無任何停業的文字,只是「暫停」。遠航也認為廢止民用航空運輸業許可的處分尚未確定,就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廢止遠航獲配航權屬違法。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沒有違反行政程序法,也沒有違反信賴保護原則、比例原則和平等原則。遠航獲配航權是植基於具有民用航空運輸業許可的資格而來,交通部於109年5月26日訴願決定明確指出遠航違反民航法第48條第3項規定,應廢止遠航民用航空運輸許可,作成廢止遠航獲配航權的處分,符合行政程序法。駁回遠航的行政訴訟。
遠航再上訴最高行政法院,合議庭認為,交通部依民航法第48條規定廢止遠航的許可,是依法律所為之羈束處分,並非裁量權之行使,而且遠航無預警停業,已符合民用航空法第112條第4項規定應廢止民用航空運輸業許可要件,遠航不合於公司內部行政流程的停業,如果反不受民用航空法第48條第3項的規範,反而不合理,因此駁回遠航的上訴。
照片來源:翻攝行政執行署台北分署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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