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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判決減免刑都可適用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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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判決減免刑都可適用再審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毒販供出上游遭判刑確定,卻發現自己因供出上游可獲減刑,聲請再審被駁回,經聲請釋憲後,憲法法庭今(10)日判決刑事訴訟法420條再審規定,除「免除其刑」的法律規定外,亦應包括「減輕或免除其刑」的法律規定在內,才符合憲法保障平等權意旨。

這件憲法法庭的判決,釋憲聲請案是「三合一」,也就是3名聲請心均因涉犯販賣毒品罪嫌,於警詢時均曾供出其毒品來源,但在偵查機關查獲該前手前,就受有罪判決確定。後來,所供出之前手分別經警查獲。其中除了聲請人潘宗啟所供出的前手,在警圍捕時即舉槍自戕,所以未經檢察官偵查起訴,其餘均經判決有罪確定。

不過,聲請人等認他們所受有罪確定判決,符合發現「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的新事實或新證據,應得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提起再審。法院審理後,認為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應受免刑判決」的要件,裁定駁回。聲請人等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主張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分別聲請解釋憲法,並由憲法法庭併案審理。

憲法法庭判決認為「應受…免刑」的依據,除「免除其刑」的法律規定外,也應包括「減輕或免除其刑」的法律規定在內,才符合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意旨。

憲法法庭書記廳廳長許辰舟指出,判決確定後,如有新事實新證據,可認為確實有應減輕或免除其刑的新事實或新證據,既然法院有應為免刑判決可能,即應開啟再審。但開啟再審後,法院如最後只認定應減輕其刑,而非免除其刑也合法。

憲法法庭諭知,3名聲請釋憲人在判決送達之日30天內,就本判決所涉之個別原因案件,可依判決意旨,依法定程序向再審之該管法院聲請再審。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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