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新北市板橋分局的潘姓員警執行酒測勤務,因酒駕騎士辱罵了一句「你們這些廢物」,竟在騎士已被上銬控制後,仍將騎士的臉「往地面摩擦」造成騎士受傷,新北地院判潘員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上訴高院後,二審認為判刑過重,減為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潘姓員警是於108年3月26日晚間在新北市板橋區南雅西路二段175巷、板城路口執行酒測勤務,當時酒駕騎士逆向騎乘機車,經攔查吐氣酒精濃度每公升0.17毫克,潘員於是要對被害人進行生理平衡測試,不料被害人竟當場侮罵「你們這些廢物」,被在場員警逮捕。
不過,已經受到控制的被害人仍不斷出言挑釁,引起潘姓員警不滿,不顧被害人雙手上銬,已無反抗能力,也無自傷、攻擊他人、逃跑、抗拒逮捕的情形,假借職務上的權力、機會抓住趴在地上被害人的雙腳往路邊拖行,並以大腿、臀部壓在被害人頭部、肩頸部,造成被害人受有右臉、左耳、左膝、雙手擦傷、頸部挫傷等傷害。
被害騎士因而提告,潘姓員警被依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故意犯傷害罪起訴,並被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潘姓員警不服,上訴高院。
二審合議庭認為,這件傷害案應合議審判,新北地院卻獨任審理,於法不合,應予撤銷改判。且被告潘姓員警行為時,酒駕騎士雙手已上銬、自行趴在地上,並無作勢自傷、攻擊或試圖逃跑、抗拒逮捕等情形,所以潘員行為確實違法。
且潘員身為行使公權力之公務員,仍應依法行事不得恣意而為。所以潘員所稱受酒駕騎土言語辱罵的辯詞並不可採。但是,合議庭考量潘員行為時所受的刺激、犯罪手段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後,認原審量處有期徒刑6月稍嫌過重,因此減判為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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