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詹姓男子與吳姓男子是好朋友,沒想到全家出遊時詹妻與吳男認識卻是引狼入室,2人發生婚外情行為,詹男憤而提告吳男侵害配偶權,請求賠償60萬元,雖然詹妻證稱吳男「生殖器勃起時不是直的」,台北地院以無法證明吳男與詹妻發生性行為,判賠20萬元,不料,吳男敗訴不知悔改,竟向詹男表示要「拜訪你家人告知他們這件事情」,詹男上訴,高院二審合議庭認定兩人有親密接觸,判吳應再賠償詹40萬元確定。
詹男與妻子在102年8月結婚,106年全家旅遊時詹妻認識了丈夫的好友吳姓男子,不料從109年8月起,詹妻與吳男就用line通訊軟體聯繫後多次共同到汽車旅館開房偷情,足跡遍及雙北、桃園、嘉義等地。
詹男110年發現後,妻子還為此寫下悔過書,詳細交代與吳男偷情的時間、地點,向丈夫道歉並保證未來絕對不會再犯。詹男向台北地院起訴吳男侵害配偶權,請求賠償60萬元。
台北地院審理時,詹妻並出庭證稱確有與吳男發生性行為,吳男右上臂有日式鬼怪之刺青,只有割線、沒有打霧上色,吳男「勃起時生殖器不是直的」。
不過,北院認定吳男與詹妻逾越一般男女友人社交活動分際,並寓有破壞詹男與妻子間婚姻生活之信賴基礎、和諧圓滿之意義,侵害配偶權,但是,關於詹妻對吳男身體特徵的證述,只要吳男穿著穿著背心、短袖就可見刺青,生理特徵在生理男性中也不是少見,不能推認雙方發生性行為,因此判賠20萬元。
吳男卻在一審判決後表示,沒有和詹簽保密協議,他將會「拜訪」對方家人,讓詹氣得說「你好像完全不知道悔改?」,吳卻稱「這不是囂張,真的。這叫自保」。詹上訴,請求吳再賠償40萬元,吳附帶上訴則請求高院廢棄一審判決。
二審認定詹妻的悔改過書內容可信,且吳男不否認身上有刺青、生殖器是彎的。合議庭認為應是有肢體親密接觸才能明確指出對方的身體特徵,若沒有性關係,詹妻也不可能自毀清譽、在悔過書中寫下這些事情。
同時,從一審判決後詹、吳間對話紀錄顯示,吳沒有反駁與詹妻發生性行為的指控,也未向詹致歉,甚至揚言要對詹之家人揭露姦情,判賠60萬元確定。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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