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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景田交保士檢抗告 高院發回更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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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景田交保士檢抗告 高院發回更裁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捲入新科台北市議員林杏兒涉及賄選的國民黨中常委蕭景田,被檢調懷疑涉嫌出資並透過士林北投區黨部執行長曾繁川向里長「現金買票」,蕭主動到案經檢方士林地院聲請羈押禁見,卻被裁定800萬元交保,士檢提出抗告後,台灣高等法院今(6)日裁定撤銷原裁定,發回士林地院。

士檢對法院裁定結果則認為,檢察官訊問後,認為蕭景田涉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行賄罪嫌,且有逃亡、串滅證之虞,而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經法官訊問後,依相關證據認為蕭姓被告行賄之犯嫌重大,但沒有羈押的必要,而以新台幣800萬元交保。針對此項交保之裁定,檢察官將詳細審酌對案件偵辦之影響,以及裁定理由之合法、妥適性,因此提出抗告。

高院審理後,認為檢方卷證足認蕭景田涉犯選罷法投票行賄罪的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蕭景田在偵訊及原審訊問供述前後不一,且有避重就輕之嫌,並與相關證人之證述情節,多有歧異,堪認被告有規避卸責之情,從而,檢察官抗告意旨以被告供述避重就輕,且與部分證人之證述情節不符,足認被告有再為逃亡或勾串證人、滅證之虞,並非全然無據。

所以,依卷內證據,被告所涉投票行賄罪嫌有無勾串共犯或證人及湮滅證據之虞?有無羈押之必要自有重新斟酌審查之必要。

同時,全案尚在偵查階段,涉及之共犯及證人人數不少,關於共犯分工、犯罪模式等節均欠明朗,尚待檢察官偵查釐清,是否得以具保以代羈押,原裁定也未為妥適說明,自有未合。

再者,衡量被告之資力及各項人脈關係,原審以800萬元准被告交保,是否足以確保全案後續偵查及審判,而堪抑制被告之逃亡或避罪動機,似亦有再予詳加研求之必要。

所以綜合這些考量,檢察官提起抗告,非無理由。原裁定既有上開未盡之處,合議庭撤銷原裁定,並為兼顧被告之審級利益,發回原審法院另為適法之處理。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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