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纏訟17年的勁永股市禿鷹案,台灣高等法院今(29)日更四審宣判,前金管會檢查局局長李進誠被依公務員對主管事務圖利罪判處4年6月徒刑,褫奪公權3年。可上訴。
李進誠在這件股市禿鷹案中,歷審在貪污重罪和洩密輕罪來回擺盪,更三審只依洩密罪判處6月徒刑,可易科罰金,檢上訴後,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高院進行更四審。
檢方起訴,李進誠擔任金檢局局長期間,於94年3月11日凌晨1時許,在台北市中山區某酒廊,洩漏金融秘密、偵查秘密予林明達、陳俊吉,又連續於同年月14日晚間11時26分,在該酒廊對記者高年億洩漏有關勁永公司作假帳之事;於同年月15日下午,在新北市板橋區金檢局辦公室,洩漏金融秘密、偵查秘密予記者高年億因而間接圖利林明達、陳俊吉放空勁永公司股票,分別獲取不法利益1543萬5335元、471萬7549元。
李進誠並於94年5月16日,在台北市大安區某餐廳,將記載人頭帳戶「乃嘉」、「寶燕」、「明達」、「芸如」、「賈淇」、「蓬先」等姓名、券出張數、券入張數、市場百分比、排行名次字條之金融秘密、偵查秘密洩漏予林明達。
高院合議庭指出,前審未及為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的新舊法比較。前審將被告洩密前,林明達、陳俊吉之交易勁永股票金額,計入不法利益金額,亦有未合。
被告李進誠與林明達於94年3月10日下午5時24分許之通話為「0秒」,也乏證據證明被告於彼時洩密。被告圖利林明達及陳俊吉,利用媒體報導利空消息,使勁永公司股價大跌,是以間接之方法圖他人不法利益,應論以間接圖利罪,前審判決認被告係直接圖利,並未說明理由,難認妥適。另本案得適用99年9月1日施行之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規定對被告酌量減輕其刑,前審未及審酌,亦非適法。
合議庭指出,審酌被告時任金檢局局長,主管證券交易檢查業務,涉及國內金融交易秩序之維護與投資大眾權益保障,職司全國證券、銀行、保險等金融檢查之責,亦曾任高檢署檢察官,深知金融檢查秘密及偵查秘密之重要性,竟未謹慎自持,僅因友人交情,連續洩漏應保守之金融秘密、偵查秘密,達成勁永公司股價下跌,使所洩漏之對象因而獲取不法利益達2000餘萬元,造成社會大眾對金檢局產生嚴重之不信任感、影響投資人對我國股市之信心及意願、企業正常籌募資金管道,進而影響我國經濟發展,審及被告無其他前科,及其犯罪目的、手段、間接圖利之數額,及本案訴訟程序歷時17年餘,所造成被告心理折磨與經濟壓力,兼衡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判刑4年6月、褫奪公權 3 年。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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