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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映財報不實案 林蔚山夫婦等二審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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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映財報不實案 林蔚山夫婦等二審無罪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大同集團前董事長林蔚山、林郭文艷夫婦被控旗下中華映管公司向大陸證監會簽下19項承諾,換取收購大陸閩東電機,卻未於財務報告中揭露,被依證券交易法財報不實罪嫌起訴,一審判林蔚山夫婦及幹部等5人無罪;案件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今(28)日駁回檢察官上訴,維持一審判決,判林蔚山夫婦等人無罪。檢方可上訴。

檢方起訴林蔚山於案發期間係大同、華映公司董事長,配偶林郭文艷擔任大同、華映公司董事、總經理等職務,林盛昌為華映公司總經理,簡永忠係華映公司財務長,汪志成係華映公司會計主管。

而大同、華映公司於民國96至98年間,欲藉由華映百慕達、華映納閩公司收購大陸閩東電機公司之收購案,為獲取大陸證監會之同意,大同、華映公司乃藉由華映百慕達、華映納閩公司向大陸證監會出具書面承諾,包括:承諾1在投產次世代大尺寸液晶面板生產線至閩東電機公司前,不減持大陸華映科技公司股權;承諾3、4閩東電機公司未來保有一定業績及營利能力,否則將予補足;承諾5收購完成後降低閩東電機公司之關聯交易比重,否則將贈送閩東電機公司股票。承諾18、19大同、華映公司對上揭華映百慕達、華映納閩公司之承諾承擔連帶責任。

這些承諾均屬對大同、華映公司財務業務有重大影響之重大承諾,應在大同、華映公司財務報告中揭露,但林蔚山等人均故意不揭露,是認其等均犯證券交易法之申報公告不實財務報告罪。

台北地方法院一審認定,相關資訊在客觀上不具「重大性」,也非財報上應揭露事項,無法認定林郭文艷等人有「舞弊」的主觀犯意,更無法認定是藉此掩飾收益或營收趨勢。

同時,現金補足義務所衍生的交易,不會讓華映、大同發生資產受損或負債情形,也不會導致具經濟效益的資源流出,依照財報所適用的準則,不屬應揭露事項;林郭文艷等五人基於對會計師、證交所與主管機關專業的信賴,而未於財報揭露,主觀上並無隱匿財報犯意。因此判決林郭文艷等人無罪。

檢方不服上訴高院。合議庭審酌後認為,閩東電機公司已在大陸證監會指定網站揭露收購案之相關承諾及履行狀況;承諾僅屬「承諾」,並非「交易」,本不屬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6號「重大關係人交易」所定應揭露之義務範圍;閩東電機占大同、華映公司當時各季股東權益比例或損益甚微,不具應揭露之重大性;承諾既不具應揭露之重大性,則大同、華映公司就上揭承諾固負連帶責任,亦不具應揭露之重大性。

高院認定檢方上訴無理由,駁回上訴,維持林蔚山等人的無罪判決。檢方雖仍可上訴,卻必須受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之限制。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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