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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賠錢求償期貨公司 高院認已盡風險告知義務免賠定讞
投資賠錢求償期貨公司 高院認已盡風險告知義務免賠定讞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王姓投資人在大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開戶操作期貨,因美國芝加哥商品交易所集團通告特定能源商品可為負值交易,並進行交易系統測,大昌期貨卻未通知他,造成他18815美元的損失,起訴向大昌期貨求償,新北地院一審判賠13171美元,不過,高院二審認為,期貨公司已已盡風險告知義務,改判免賠定讞。

王姓投資人主張,大昌期貨知悉美國芝加哥商品交易所集團(CME 集團)在109 年4月8日通告當某期貨商品價格走跌趨近於零時,特定能源商品可為負值交易,及於同月15日、16日通知所屬期貨商測試交易系統等訊息。

大昌期貨公司違反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8條規定未將這個公告通知交易人,造成他因不知CME集團所屬芝加哥交易所掛牌之小型輕原油期貨可能跌至負值,仍於同月21日0時57分使用大昌快e通APP下單,以4.8元價格買入小型輕原油期貨商品一口,竟於同日2時9分起突急速崩跌至0元以下,他欲使用APP下單平倉,卻因系統閃退致無法順利交易,他又信賴當時APP顯示帳戶未平倉損益為正值,所以未以電話下單方式委託交易員下單,直至同日2時30分因期貨交易到期而以負37.63元結算,造成18815美元之虧損,請求大昌期貨賠償18815 元本息。

高院審理認為,王某與大昌期貨兩造締約時,大昌期貨已向王某解說包含期貨等商品交易可能發生交易條件變動、行情波動、乃至於最後交易日未反向沖銷須辦理交割等風險,且依約提供交易室人工專線電話、傳真、電子郵件及APP等電子交易系統供王某下單使用,事後也依王某指示多次提供期貨交易服務,已盡風險揭露告知義務及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同時,王某在109年4月20日、21日下單交易小型輕原油期貨商品等多項期貨商品,從事期貨交易經驗豐富,並親見小型輕原油期貨商品即時價格從每口15.55 元逐漸下跌至接近0元,對價格變化趨勢非毫無所悉,應能認知小型輕原油期貨商品特性及交易價格降至負數之可能性存在。

且CME集團僅是通告提供特定能源商品負值交易測試,與小型輕原油期貨商品價格是否即將負值,係屬二事,小型輕原油期貨商品價位變化受國際油價情勢等眾多因素影響,自同年4月21日2時9分第一次出現負值成交價後至同日2時30分結算,全球市場僅成交41口,縱使王某以APP順利下單,亦非必然成交。

大昌期貨已證明其於小型輕原油期貨事件發生當時,迄小型輕原油期貨商品結算前,確提供人工交易委託下單服務,王某自承看見系爭商品報價為負值後,未曾詢問大昌期貨為何APP顯示帳戶未平倉部位即時報價及損益權益數,與市場即時報價明細不符,迄結算亦未以電話、傳真等人工交易方式下單平倉,可見王某並無實際下單平倉之意願與行為,其依結算價格平倉發生投資虧損結果,與大昌期貨未即時公告可負值交易相關訊息及交易主機無法因應負值計算間無相當因果關係,其請求大昌期貨賠償損害18815美元,並無理由。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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