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新竹縣竹東鎮民代表第3選區候選人李秀容涉嫌現金買票案,新竹地檢署今(16)日偵查終結,以李秀容涉投票交付賄賂罪嫌提起公訴,因李女已於偵查中自白犯行,檢察官請求法院依同法第99條第5項規定減輕其刑;受賄者柳女則由檢察官以職權為不起訴處分。
檢方起訴指出,李秀容已登記參選本屆新竹縣竹東鎮民代表,明知公職人員選舉乃民主政治重要之一環,為期選舉之公平、公正,不得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就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李秀容知悉柳 女為其選區內具有投票權之選民,為圖使自己能順利當選,基於對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為一定投票權行使之犯意,於11月8日上午10時40分許,在新竹縣竹東鎮柳女住處前,交付2000元並口頭請託柳女投票支持當選,進行現金買票。
檢方在11月8日下午獲悉後,旋指派專責檢察官吳志中指揮偵辦,經蒐集相當證據後,於當晚將李秀容拘提到案,經檢察官親赴竹東分局訊問李女後,向新竹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全案偵查後,以李秀容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99條第1項對於有投票權人交付賄賂罪嫌,提起公訴,另李女已於偵查中自白犯行請求法院依同法第99條第5項規定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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