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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檢查獲里長候選人買票聲押 南院:無羈押必要裁10萬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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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檢查獲里長候選人買票聲押 南院:無羈押必要裁10萬交保

南檢查獲里長候選人買票聲押 南院:無羈押必要裁10萬交保 5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台南地檢署查獲首件里長候選人現金賄選,錢姓里長候選人涉嫌在10月至11月間,親自或透過洪姓樁腳,以每票現金2000元買票,南檢指揮警調人員搜索約談後,認錢姓候選人涉犯投票行賄罪之罪嫌重大,今(16)日向台南地院聲請羈押禁見,不過,法院開庭後認為,錢姓候選人犯罪嫌疑重大,有羈押的原因及理由,沒有羈押必要,因此裁定錢某以10萬元交保。

至於洪姓樁腳及另1名選民,檢察官各諭知交保3萬元。

南檢獲報,某區錢姓里長候選人透過樁腳行賄情資,檢察官蔡佰達指揮玉井分局及調查局台南市調查處共同偵辦,經掌握具體事證後,檢察官林容萱、王宇承、黃慶瑋、蔡宜玲、及李政賢等共組專案團隊。

檢方為進一步蒐證,15日上午指揮玉井分局、台南市調查處、南部機動工作站、台南市刑警大隊、第四分局、善化分局、麻豆分局、及署內黑金組檢察事務官,持搜索票前往錢姓候選人住處執行搜索,扣得現金10餘萬元等物,並拘提里長候選人及其洪姓樁腳1人,另傳喚沈姓樁腳1人及20多位選民以釐清案情,而收賄之選民繳回賄款約4萬餘元。

檢調發現,錢姓里長候選人於10月至11月間,親自或透過洪姓樁腳,以每票現金2000元,行賄其選區內具有選舉權之選民,企圖以此影響選舉之結果,檢察官訊問後認錢姓里長候選人及洪姓樁腳均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投票行賄罪之罪嫌重大,且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向法院聲請羈申禁見。

法院下午開庭後,認為錢姓里長候選人確實犯罪嫌疑重大,有羈押的原因及理由,但是,審酌案件相關案情之偵辦進度、犯案情節、罪嫌刑度、錢姓被告於法院訊問時已坦承部分犯行及其權益之保障等情形,法院認具保當足保全本件之追訴、審判或執行,尚無羈押之必要,故斟酌被告之身分地位、資力、犯罪情節輕重、有無犯罪所得等一切情狀,准予被告於提出新台幣10萬元保證金後釋放。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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