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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誌燈故障釀事故 高院判台北市交管處須國賠受傷騎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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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誌燈故障釀事故 高院判台北市交管處須國賠受傷騎士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呂姓騎士因路上燈號故障,在台北市安和路與敦化南路交叉巷口發生車禍受傷,呂某認是台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管理維護有欠缺,提起國賠訴訟,台北地院一審判北市交管處賠償呂某133萬2154元本息,交管處不服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今(8)日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原判定讞。

呂姓騎士是在2017年3月13日上午騎乘機車沿台北市安和路2段171巷由東向西方向行駛,於6時57分行經敦化南路2段與安和路2段171巷交岔路口時,因北市交管處負責管理維護的交通號誌燈故障,東西向及南北向都呈現綠燈,呂姓騎士因此與與沿敦化南路2段快車道南向北方向行駛的陳姓駕駛的自用小客發生碰撞。

呂姓騎士因此造成腰背部疼痛、雙下肢痛、麻、無力、左側坐骨神經痛及第二、三腰椎椎間盤突出等傷害。呂姓騎士認為北市交管處是故障號誌燈的管理機關,就號誌燈的管理維護有欠缺,應負國家賠償責任,因此提起國賠訴訟。

高院審理認為,依北市警察局交通事故初判、及台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台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委員會、逢甲大學車輛行車事故鑑定中心鑑定結果,呂姓騎士事故肇事原因故障的號誌燈運作異常,呂姓騎士及陳姓駕駛均無肇責。

故障的號誌燈不具綠燈號誌可直行的安全功能,而北市交管處是在事故發生約 20分鐘後經通報始知悉故障的號誌燈異常並前往修繕,堪認其內部對於故障號誌燈異常並無監控機制,對於故障號誌燈之管理維護自有欠缺,應負國家賠償責任。

高院審酌呂姓騎士受傷程度,因受傷造成勞動力損失等情節,認一審判賠133萬2154元本息屬於允當,因此駁回北市交管處的上訴,全案定讞。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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