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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球員轟民眾黨「未經同意合成圖片」民進黨張志豪:不該為流量刷存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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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球員轟民眾黨「未經同意合成圖片」民進黨張志豪:不該為流量刷存在感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潘永鴻/台北報導

民眾黨台北市議員張志豪3月15日於臉書發文,標注張志豪的多重宇宙,並放上他和民主進步黨新聞輿情部主任張志豪和中信球員張志豪的合成照片,但有網友眼尖覺得不對,留言表示:「這張會不會有肖像權的問題」,民眾黨北市議員張志豪則回:「不會」,還說照片取自網路,沒有做商業用途,有什麼問題?

對此,中信張志豪今天公辦熱身賽練習前得知此事,他痛批,太扯了,「用我的照片連知會一聲都沒有,希望他趕快撤掉,我不想和政治扯上關係。」

民主進步黨新聞輿情部主任張志豪則說,始終默默為中信兄弟張志豪加油,「但真的不該任意使用他人照片。」更不該為流量刷存在感。

經過中信球團得反應,民眾黨台北市議員張志豪方面終於同意處理,不過,處理的方式並不是撤文或撤照,而是把合成照上的球員張志豪變成剪影。

民眾黨台北市議員張志豪回應,「關於使用張志豪球員照片,作為同名同姓不要@錯人的Po文,在球團與我們聯繫後,已經盡快把照片和球隊名字刪除並回覆給球團。因這篇文章造成張志豪球員的不舒服並無端被扯入政治議題,我對球員表達歉意,對於從小就愛打棒球的我,也不是我的本意,所以也希望可以親自向球員表達。未來在使用照片時也會更加謹慎,感謝大家的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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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詹晉鑒表示,合成其他「志豪」照片之前,怎麼都忘了「網紅小玉」呢?未經他人同意就合成照片放在網路上,可能觸犯的法條就有個資法、著作權法還有民法的肖像權保護,「嚴重一點的像網紅小玉都是被判刑的耶,下次要kuso前記得諮詢一下律師啊!」

高騰的法律相談所解說,一般人平時所拍攝的日常生活照,於拍攝完成後著作權即屬於個人所有。任何人未經著作權人同意或授權,不得違法重製、或上傳到自己的部落格、臉書(此舉構成著作權法上的公開傳輸),或以打上馬賽克的方式加以使用。否則即可能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及92條之規定,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他人同意使用照片,是否觸法?從肖像權來看,指個人就自己的肖像,是否製作、公開、使用的自主權利。因此未經他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相片的行為,就可能構成對肖像權的侵害,成立民法上的侵權行為,同時也侵害人本人的著作權及個資。恐觸及民法第18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個資法第29條、著作權法第88條。

圖片來源:記者潘永鴻攝影、民眾黨張志豪粉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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