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趙正宇涉財產來源不明正式言辯 堅持財產與收入無不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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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趙正宇涉財產來源不明正式言辯 堅持財產與收入無不相當
立委趙正宇涉財產來源不明正式言辯 堅持財產與收入無不相當

台北地方法院今(4)日針對無黨籍立委趙正宇涉嫌《貪污治罪條例》「財產來源不明罪」,及疑涉《稅捐稽徵法》之罪開庭審理。趙正宇方表示,首先檢方指控的犯罪時間點不相符,財產並沒有與收入顯不相當。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屈彥辰/台北報導

台北地方法院今(4)日針對無黨籍立委趙正宇涉嫌《貪污治罪條例》「財產來源不明罪」,及疑涉《稅捐稽徵法》之罪開庭審理。趙正宇方表示,首先檢方指控的犯罪時間點不相符,財產並沒有與收入顯不相當。

辯方說明,本案爭點之一是公務員涉嫌犯罪時間點到底是在107還是109年?依照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1838號見解,所為涉嫌犯罪實行是指行為人取得之財產這個部分,如果依照起訴書所述犯罪事實,被告林家騏收受犯罪的時間是在109年1月6日,所以就起訴書來講,所謂涉嫌犯罪應該是在109年1月6日。檢察官雖然在110年12月29日引用犯罪事實全部證據,來認定這是關於犯罪時間點,事實上整個犯罪事實的證據裡面,並沒有就被告(趙正宇)是否涉嫌犯罪的時間點認定。依照卷內證據認定,被告107年間都是正常流程,也沒有收受賄賂的時候,而且卷內也沒有證據顯示陳明漢和郭克銘有轉達所謂「支付代價請託被告協助之請」,這個部分還是認為被告涉嫌犯罪時間點是在109年。

辯方提到,就扣案的920萬元,不管哪個銀行回覆給鈞院的綁鈔帶的日期來講,全部都是整鈔入庫的日期,並不是所謂的提領日期,這些日期可以識別的大概是98年9月23日到108年12月8日。如果是109年1月26日,這些錢都是在前面整鈔入庫,但是實際上何時提領,何時在被告保險櫃裡面,檢察官事實上沒有提出任何證據。

辯方接著說,至於被告財產收入跟920萬元是不是顯不相當,檢察官提到依照貪腐公約,是以薪俸來做標準,但第六條之一說明理由講得很清楚,其後的增訂理由明定是以「收入」來講,並不當然僅以薪俸來作為是否顯不相當(的依據)。依照卷內這些被告跟配偶提供的財產來講,事實上即使檢察官依據107年起訴的時間點到109年,三年的財產已經超過3,000多萬,無法作為與920萬顯不相當的認定。

另外,就被告偵查中是不是已經盡到說明義務而言,如果看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130號判決來講,檢察官必須就這部分負舉證責任,公務員才有所謂來源可疑財產的說明義務,但事實上已經跟合議庭報告,第一是時間點(不相符),第二是並沒有顯不相當。如果還是認為被告有說明義務,台灣高等法院103年矚上重訴字第55號判決只要達到所謂「釋明程度」,釋明不需要嚴格證明。

辯方補充,依照最高法院見解,本來就應該以檢察官起訴未盡舉證責任,諭知被告無罪 。

趙正宇則忿忿不平的當庭表示,「檢方看我沒有黨籍,沒有政黨撐腰,好欺負」,並暗指有人也有類似事情最後卻沒事,這個案件不論有沒有罪,可能也沒有人在乎,各種媒體、名嘴朝他惡意攻擊,他一定會用正常管道予以痛擊,過去那些錯誤已經無可挽回,請庭上讓他早點脫離社會大眾的焦點。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屈彥辰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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