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謝東明/台北報導連
監察院內政及族群委員會,1月16日通過提案,就馬祖地區龍蝦走私案,海巡機關未能立即查緝不法,督導失靈,跨機關走私會報聯繫會議流於形式,無法提高行政效能,疑有重大疏失,糾正海巡署。監察委員陳景峻、范巽綠、蕭自佑等人,調查發現民國111年9月發生馬祖地區龍蝦走私案件,海巡署金馬澎分署未能在第一時間取締、蒐證、移送,導致10、11月持續發生多起龍蝦走私案件,直到有民眾檢舉,海巡機關才開始有積極作為。
監委調查,111年9至11月期間,馬祖地區發生大量活體龍蝦走私案,涉案貨船聲稱運送活龍蝦至大坵,但依雷達航跡圖顯示,船舶未前往大坵而是前往雷達盲區後旋即返港,並發現所載運的活龍蝦均已不存在。經海巡署查緝私運龍蝦出口共35案、重量超過58公噸,關務署基隆關裁罰1億432萬餘元,為馬祖地區史上最高裁罰金額。另外,馬祖檢疫站人員於南竿機場值勤時,發現總重11公噸以上大量活鮑魚,自馬祖地區運送至台灣,相關機關也查無飼養鮑魚的事實。
監察委員陳景峻、范巽綠、蕭自佑等人,調查發現111年9月發生馬祖地區龍蝦走私案件,海巡署金馬澎分署未能在第一時間取締、蒐證、移送,導致10、11月持續發生多起龍蝦走私案件。直到民眾檢舉後,海巡機關始有積極作為,將涉案人員移送關務署基隆關裁罰。調查也發現,馬祖地區走私龍蝦船,未依規定檢查合格,執照過期仍可多次出海,而且未被處以罰鍰。
交通部航港局依船舶法規定,判定該船檢查不合格,未明確發出禁止出港處分書,用「預告函」方式,於民國109年10月29日函知貨船所有人,等完成檢查後始得航行。但海巡機關未再接獲交通部航港局寄發禁航通知書,或相關行政處分書等文件,無從了解該船後續檢查結果,導致該船執照過期,仍可多次出海進行走私,交通部航港局也應檢討改進。
監委陳景峻、范巽綠、蕭自佑表示,走私龍蝦船舶為小貨船,而小船經營由地方政府管理,馬祖地區各商港至大坵、高登等島嶼的小船航線申請及審查情形付之闕如。連江縣政府也未要求貨船出港,應提供載貨清單供海巡機關檢查,缺乏小貨船營運管理機制。
另外於111年11月至112年1月期間,發現大量來源不明的活鮑魚,自馬祖地區運送至台灣。連江縣政府現勘後,查無養殖紀錄及養殖成果,又查無近年境外輸入活鮑魚至馬祖地區檢疫案件申請紀錄,忽視這類案對國內民生的影響及潛在國防安全的威脅,凸顯行政管理鬆散,導致違法情事發生,連江縣政府也應檢討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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