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脫產拒繳519萬餘元 前負責人逃責不成遭管收 - 匯流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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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脫產拒繳519萬餘元 前負責人逃責不成遭管收
欠稅脫產拒繳519萬餘元 前負責人逃責不成遭管收

欠稅脫產拒繳519萬餘元 前負責人逃責不成遭管收 5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謝東明/台北報導

經營工程公司的方姓男子,涉嫌欠繳新台幣519萬餘元稅款,不僅拒不繳納,還企圖以變更負責人的方式規避稅務單位執行,而且將公司資金移轉給妻子,另外成立一家公司繼續營業。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調查後,今年5月12日向新北地方法院聲請管收獲准。新北分署呼籲,對於滯納的稅捐、費用或罰鍰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應依規定繳納,切勿心存僥倖,企圖以處分資產或資金方式規避執行,以免遭受拘提、管收及限制出境的強制處分。

新北分署表示,方男開設的工程有限公司,因滯納民國101年度至105年度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積欠金額合計519萬餘元,經台北國稅局於民國105年11月間,陸續移送新北分署執行。經承辦行政執行官調查後發現,方男公司因有虛報員工薪資的情形,國稅局於民國103年5月起,即多次通知時任公司負責人的方男陳述意見。

方男於民國103年至104年間,陸續向台北國稅局提出承諾書表示,願意繳稅。但方男於105年3月間申請復查後,馬上於105年4月變更公司負責人登記,卻仍未繳納稅款。進一步追查後發現,方男公司於103年5月至104年8月獲利高達2350萬餘元,竟未繳納欠稅,而且方男公司銀行帳戶,於105年間轉帳168萬餘元至方男妻子帳戶內,同年也另外成立了一家公司繼續營業。

新北分署表示,曾多次通知方男到場說明,但他多次未到場,或雖有到場卻仍無法對公司資金流向,提出相關資料說明,而且拒絕對積欠的稅款提出清償方案。行政執行官於今年5月12日詢問後,認為方男符合管收要件,當場予以留置,並向新北地方法院聲請管收。

法官審理後,認定方男於擔任公司負責人期間,有「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及「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等管收事由,裁定准予管收。

照片來源: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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