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李盛雯、謝東明/台北報導
在喧囂的城市中,回家就能夠享有大坪數中庭花園,是多麼愜意的一件事。但是如果建商日後無法履行宣稱的空間,消費者可能空歡喜一場。公平會表示,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及遠雄房地產發展股份有限公司,銷售臺中市南屯區「遠雄文心匯」建案,由於中庭花園打折扣涉廣告不實,經公平會第1622次委員會議決議,分別處遠雄建設公司120萬元罰鍰、遠雄房地產公司10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及遠雄房地產發展股份有限公司,銷售臺中市南屯區「遠雄文心匯」建案,提供資料供蘋果日報在民國104年8月22日報導,內容描述該建案「1、2期社區中間另保留約600坪中庭花園」。但遠雄建設公司,之後在107年11月將第2期基地賣給其他公司,該其他公司並於108年11月完成第2期建案核准建造執照變更設計,以致於無法提供如報導宣稱的600坪中庭花園。
公平會調查發現,104年8月22日蘋果日報,報導刊載的樣品屋圖片,是在銷售中心的樣品屋所拍攝,另家具配置圖等資料,是由遠雄房地產公司銷售中心提供,報導也註明「資料來源:遠雄建設」。因此,遠雄房地產公司,以提供資料方式,讓蘋果日報以報導方式,刊登具商業價值的訊息,屬於公平交易法第21條所稱的廣告。
遠雄建設公司因故轉售第2期基地,以致於僅能提供第1期建案約317坪中庭空間,無法提供如報導宣稱的600坪中庭花園,給付坪數差異難為一般消費者所接受。該報導宣稱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的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 條第1項規定。經公平會第1622次委員會議決議,分別處遠雄建設公司120萬元罰鍰、遠雄房地產公司10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業者提供媒體一定的資料,使媒體以新聞之方式加以報導,對業者而言,亦具有招徠生意的效果,也是屬於公平交易法第21條所規範的廣告。而且以新聞方式呈現,更容易使人相信客觀性,所以事業提供給新聞媒體有關商品或服務之內容等資訊,應該注意是否與實際情形相符,如果於報導刊登後實際情形可能有變,亦應注意原報導是否可能構成不實廣告的問題。
公平會補充,以預售屋銷售為例,消費者購買當下看不到摸不著實際成屋,只能依賴建商所提供的各種資訊做判斷,又房屋價值高昂,購屋往往是很多人一生一次的大事,建商更有義務持續注意其所提供資訊的正確性。
公平會表示,雖了解商業經營上有彈性變動的需求,例如本案建商將第2期土地出售的行為,但只要建商可以預見未來實際興建情形,可能與當初媒體報導的不同,而影響消費者的判斷時,建商就有義務提早因應,在彈性經營的需求上同時兼顧消費者的權益。
照片來源:翻攝公平會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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