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官長涉連續猥褻女下士 和解願賠20萬元判囚1年4月緩刑3年 - 匯流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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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官長涉連續猥褻女下士 和解願賠20萬元判囚1年4月緩刑3年
士官長涉連續猥褻女下士 和解願賠20萬元判囚1年4月緩刑3年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謝東明/台北報導

桃園市某營區的林姓三等士官長,涉嫌菸2017年漢光演習期間,以天氣炎熱,士官督導長寢室較為涼爽為由,要求部隊1名女下士進寢室午休,再趁機摸胸猥褻。隔月又利用女下士歡送同袍退役酒醉,又趁機撫摸胸部得逞。林男不服二審判決上訴,考量他已與對方和解,而且賠償了20萬元,最高法院駁回上訴,依乘機猥褻罪判刑1年4月定讞,但另裁決緩刑3年。

法院調查,林姓士官長駐地在桃園市某營區內,被害女子則為同連的下士士官。2017年5月漢光演習期間,林男涉嫌在某日中午,以天氣炎熱,士官督導長寢室較為涼爽為由,邀約女下士中午進寢室午休,卻趁對方單獨熟睡時,以手撫摸女下士胸部得逞。

2017年6月13日晚上7時許,因同連同袍退伍、晉陞,林男與女下士等20餘人,在營區外聚餐、飲酒,女下士不勝酒力,醉至需人攙扶、意識模糊,林男竟在餐會結束後,示意其他同事開車將女下士載返營區,卻未讓被害人在靠營區大門較近的女官寢室大樓下車返回寢室,也未依當日值星官指示,將被害人載至連隊辦公室女官寢室,反將她載到自己寢室,再趁兩人獨處、被害人意識模糊之際,拉起上衣撫摸胸部得逞。

最高法院表示,二審就所犯兩罪分別量處有期徒刑8 月、11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經核於法尚無違誤。但林男於判決後,已與被害人達成民事和解,並賠償了新台幣20萬元,而且獲被害人具狀請求法院給予林男緩刑機會。

參酌林男坦認犯行並表悔意,認為林男經此教訓,當知所警惕,無再犯之虞,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所以緩刑3 年,以勵自新。為了讓林男深切記取教訓,強化法治觀念,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並應於緩刑期內接受受理執行的地方檢察署所舉辦的法治教育3場次。

照片來源: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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