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謝東明/台北報導
法官鄭小康涉嫌於2006年到2015年,任職最高行政法院、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期間,多次接受富商翁茂鍾餽贈的襯衫約12件,承審翁茂鍾所屬公司違反「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行政訴訟案件,也未行迴避竟在判決後打電話給他。懲戒法院職務法庭認為,違失行為應諭知「罰款」的懲戒處分為當,但最後違失行為日為2015年9月,移送機關於去年9月16日移送懲戒法院,已逾5年懲戒權行使期間,應為免議判決。可上訴。
懲戒法院表示,鄭小康於2005年6月間,受陳姓友人邀請,於台北市大三元餐廳聚會餐飲時,認識富商翁茂鍾。鄭男任職最高行政法院期間,於2006年1月至2015年9月的年節前後,共收受了翁茂鍾公司所寄送、餽贈的襯衫合計12件。
2008年8月28日,鄭小康自最高行政法院調至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擔任審判長,審理翁茂鍾所屬的怡華公司,兩件有關於原住民工作權保障法的行政訴訟案件。雖然先後判決怡華公司敗訴,但鄭男卻於當年10月2日宣判後至12月上旬間,主動打電話與翁茂鍾聯繫,規勸他經營公司應依規定僱用原住民,之後怡華公司分別因未繳上訴費、未提出上訴理由書,被裁定駁回上訴確定。
法院認為,鄭男已違反法官守則,應謹言慎行,避免不當或易被認為不當的行為規定,及法官倫理規範應謹言慎行,避免有不當或易被認為損及司法形象之行為,暨法官收受與職務上無利害關係者,合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的饋贈者,不得有損司法或法官之公正、中立、廉潔、正直形象之規定,而且情節重大,應受懲戒。
法院表示,鄭小康收受12件襯衫,期間涵蓋2006年1月至2015年9月止,前後長達10年,都是任職最高行政法院期間,於春節、端午或中秋節直接寄往住處。雖然襯衫是由翁茂鍾自發性的寄送提供,鄭男未積極索討,處於消極被動收受的立場,除第1次寄送外,翁茂鍾是否會持續寄送及何時寄送所謂「公關品襯衫」,非鄭男所能預期,而且在第2次收到襯衫後,雖然曾電請翁茂鍾無須再寄送外,就沒有其他積極處置了,任憑翁茂鍾於年節時繼續寄送前後長達10年共計12件襯衫。
懲戒法院認為,身為法官,負責審判,平亭曲直,應知收受餽贈不得有損法官之公正、中立、廉潔、正直形象,本應敏銳警覺,盡其合理之所能,即時採取禮貌性拒絕,或拒卻退回,或向政風單位或首長通報等為適當舉措,以維護官箴。而且收受襯衫,足使一般客觀理性之人,可能揣測進而懷疑執行司法職務的清廉與公正,實足影響司法尊嚴,損及司法形象,堪認情節重大。
鄭男於怡華公司兩件行政訴訟案件判決駁回上訴後,於2008年10月至12月上旬,主動與翁茂鍾電話聯繫,雖然辯稱只是以「友人身分」規勸應遵守法規,並無不當。但當時2案件甫宣判,判決尚未確定,卻單方面主動與當事人怡華公司的代表人翁茂鍾,私下聯繫說明規勸,可能引起一般客觀理性之人,懷疑翁茂鍾與法官有特別關係或可能給利益好處,已影響法官應有之公正及獨立性形象,有損司法尊嚴,情節亦屬重大。
法院審核鄭男雖未能契合社會普遍對於法官及司法期許與厚望,有損司法或法官之公正、中立、廉潔、正直形象,戕害社會大眾對司法之信賴;但認為鄭男的違失情節,固有損司法形象,卻沒有證據顯示鄭姓法官,有未忠實履踐司法職務的品行及素養,明顯不具法官適任性的情形。因此,處以「罰款」的懲戒處分為當。
懲戒法院表示,法官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職務法庭之日止,已逾10年者,不得為免除法官職務,轉任法官以外之其他職務之懲戒。已逾5年者,不得為罰款或申誡之懲戒。職務法庭認為,鄭男應處以「罰款」懲戒處分,但最後違失行為日為2015年9月,移送機關於去年9月16日移送懲戒法院,已逾5年懲戒權行使期間,即應為免議判決。
照片來源:翻攝懲戒法院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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