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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詐欺案護鈔竟騙被害人77萬元 宜蘭警員二審判囚9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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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詐欺案護鈔竟騙被害人77萬元 宜蘭警員二審判囚9年10月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謝東明/台北報導

前宜蘭縣羅東警分局所轄派出所警員陳喬庭,涉嫌於2020年間,趁辦理詐欺案與護鈔勤務時,以外出辦案需經費、幫忙保管現金等為由,分別誆騙91歲及77歲被害人40萬元和37萬元得逞。一審宜蘭地方法院依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考量他坦承犯行,改判9年11月,褫奪公權3年。全案可上訴。

法院調查,陳男自2013年10月起任職於宜蘭縣警察局羅東分局,竟涉嫌於2020年11月26日,在派出所值班擔任備勤勤務時,負責受理民眾報案。1名77歲林姓被害人在兩天前,接獲詐欺集團成員電話,被騙走了新台幣28萬元。當天中午林姓被害人發現受騙,到派出所報案,陳男受理報案並製作調查筆錄。

但陳男疑因高額債務纏身極需用錢,竟在隔天到被害人住處,佯稱目前有詐欺集團3條線索,需借用30萬元做為誘餌,才能引出詐欺集團首腦,得手30萬元後,又在3天後佯稱詐欺集團首腦在花蓮,要到外縣市調查,需要10萬元,但因林姓被害人銀行帳戶已沒錢,只成功騙取了7萬元。得手款項全都花用殆盡。

一審法院表示,去年1月22日上午9時許,1名91歲被害人到華南銀行羅東分行提領40萬元,準備支付房屋修繕費用,櫃臺人員見被害人年事已高,主動向派出所提出護鈔需求。正在巡邏的陳男,被指派負責護鈔勤務。但駕駛巡邏車載被害人回家後,陳男竟佯稱派出所可以幫忙保管40萬元,等需支付房屋修繕費用時,再將錢送至被害人住處,成功騙走了40萬元。

二審高院審酌陳男執行警察職務,多次經核定工作績優記嘉獎300餘次、記功5次表現良好,加上辯護人辯護指稱,陳男是因父親多次索取數額非小的金錢,而一時失慮,為父親償還債務才犯案。但卻利用職務上機會詐騙,所為顯不可取,又念及他坦承犯行,改判9年11月徒刑。

照片來源: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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