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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魯閣事故未國賠 交通部承諾台鐵懲罰性賠償1.5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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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魯閣事故未國賠 交通部承諾台鐵懲罰性賠償1.5億

太魯閣事故未國賠 交通部承諾台鐵懲罰性賠償1.5億 5

CNEWS匯流新聞網/台北報導

1年前發生的台鐵太魯閣自強號列車出軌意外,造成了49人罹難213人受傷的重大交通事故。法院在事後的刑事、民事究責審理中,發現了許多管理缺失,例如台鐵人員未通報核准,還口頭默許施工單位在清明節連續假日進場施工等,尤其台鐵的責任還未釐清之前,反而先聯合罹難者家屬一起向負責管理的工程公司求償,角色立場定位的反差,也令法庭外出現質疑的聲音。

據了解,2021年4月2日上午9時28分左右,台鐵由新北市樹林開往台東的太魯閣自強號列車,行經和仁到崇德間的東正線,在出和仁隧道 252.1 公尺後,距清水隧道北口前 38.9 公尺時,撞及一輛由施工便道旁邊坡滑落而停止於軌道上的大貨車,8 節車廂全部出軌,造成49人罹難213人受傷的重大交通事故。

事故發生後,包括台灣花蓮工務段、負責監造、專案管理、施工的工程公司,全成了調查、究責的對象,罹難者家屬也組成了「太魯閣的眼淚」,要為死傷者衝撞台鐵現今不合理的管理現狀。

《匯流新聞網CNEWS》接獲讀者爆料,台灣花蓮地方法院在今年一月審理過程中,有證人高姓工地臨時工指出,當時曾聽到工地1名負責監督的台鐵工程師,向李義祥表示「連假期間,要做你們就做,我當作沒看到」等語。明白約定清明節連續假日不能進場施工,卻由台鐵人員默許放行,似乎是台鐵在此事件管理上的重大疏失,成為法院審理的焦點。

據了解本案的律師表示,台鐵人員若有此疏失,已符合國家賠償法中「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的標準。讀者指出,如今台鐵卻角色異位,企圖聯合罹難者家屬,成為被害者的一方,將賠償責任全押在工程公司上。

律師強調,賠償金額無法挽回失去的人命,但從目前地方法院調查釐清的事證來看,台鐵能否避開國賠的責任,不無疑問,台鐵卻先向施工廠商、專管公司求償,如此「繞道避責」恐令人不服,更可能給台鐵相關人員閃掉責任的空間。

「太魯閣的眼淚」委任律師陳孟秀則表示,普悠瑪事故造成18人死亡,台鐵賠償每人新台幣1570萬元,台鐵曾要痛定思痛,然而過了兩年半,沒有看見台鐵任何改革的步伐,只有更多的怠忽職守,以至於釀成更嚴重的意外,再次因為台鐵的工安疏失導致太魯閣事故,造成近3倍之人數即 49人罹難的悲劇。「太魯閣的眼淚」不希望任何人再經歷此等悲劇,再多金錢都不能挽回死者的生命,但若沒有大幅提高賠償,台鐵只會不痛不癢,因循苟且。

陳孟秀說,「太魯閣的眼淚」的訴求之一是「家屬們沒有要更多,但台鐵必須付出更多」。台鐵必須在每一事故的賠償,一次比一次賠償得多,所幸在多次與交通部長王國材的協商要求中,包括「車廂的保存方案」、「成立外部監督機構」及「賠償金」等。目前交通部已同意罹難者家屬的訴求,台鐵應再給付「太魯閣事故全體罹難者家屬」總額為新台幣1億5000萬餘元,作為台鐵的懲罰性賠償。

照片來源:翻攝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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