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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收賄核發遊艇駕照 前航港局技佐遭判刑9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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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收賄核發遊艇駕照 前航港局技佐遭判刑9年2月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謝東明/台北報導

曾任職航港局中部航務中心監理科技佐的宋姓男子,利用審查核發或換發遊艇執照的職權,以每張駕照5000元至8000元不等價格收賄發照。宋男不服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二審判決提出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他貪圖小利,敗壞官箴,造成水域交通的潛在危險,犯罪情節甚為嚴重,仍依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刑9年2月,褫奪公權8年確定。

判決書表示,審酌宋立恒任職交通部港務局、航港局中部航務中心,負責核(換)發遊艇及動力小船駕駛執照的業務,貪圖小利,藉機向洽辦業務民眾收受賄賂或詐取財物,以登載不實準公文書、盜用公印文、偽造特種文書等方式達到犯罪目的,敗壞官箴且對水域交通造成潛在危險,犯罪情節甚為嚴重,收受賄賂期間甚長、所得賄賂數額雖非屬鉅額、違法製發駕駛執照的數量則不少。

法院指出,宋立恒自1989年4月20日起至1995年12月27日止,經由聘僱至台灣省交通處台中港務局任職。又自1995年12月28日起至2012年2月29日止,因機關組織改造而在交通部台中港務局。2012年3月1日,原交通部轄屬的基隆、臺中、高雄及花蓮等4個港務局,改制為「交通部航港局」及「台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宋立恒也自當年年3月1日起至2020年5月14日止,在航港局中部航務中心監理科擔任技佐。

宋立恒自2001年起,負責遊艇及動力小船駕駛執照核發、換發、補發的監理等業務,非常熟悉交通部於2003年6月16日依船員法授權而訂定的「遊艇及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所定關於遊艇及動力小船駕駛執照的核發、換發要件。明知民眾欲取得二等遊艇、自用或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必須具備該管理規則所規定的學、經歷,方得參加二等遊艇、自用或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測驗,且筆試及實作測驗均及格,始得由航政機關核發駕駛執照。

至於一等遊艇駕駛執照部分,也要在符合管理規則所定的持有特定種類執照及相關考核證明等條件下,才能核發或換發。管理規則於2019年9月19日修正發布前,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執照的有效期間為5年,修正後之遊艇或自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有效期限,則至年滿75歲之日。所以持有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或於2019年9月19日之前持有遊艇或自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者,均有屆期申請換發駕駛執照的需求。

判決書指出,宋立恒在職期間,至少利用職權收賄,專為筆試不及格或根本不會駕駛遊艇,甚至未符合換發駕照資格的民眾,核(換)發遊艇及動力小船駕駛執照29次,每次收賄3000或8000元不等。宋提上訴主張量刑太重,但最高法院認為原判決並無違法,駁回定讞。

照片來源: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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