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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3Q?管碧玲槓藍委令中選會:要參採對陳柏惟有利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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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3Q?管碧玲槓藍委令中選會:要參採對陳柏惟有利事項

為保3Q?管碧玲槓藍委令中選會:要參採對陳柏惟有利事項 5

匯流新聞網記者雷明正/台北報導

內政委員會今(13)日進行《罷免與公投合併舉行選務規劃》專題報告,國民黨立委林思銘表示,各方面意見都要參採,民進黨立委管碧玲質詢時直接反批,不同意林思銘的說法,因為「法無明文規定」,要中選會「參採對陳柏惟有利事項」。

「刪Q總部」發起罷免台灣基進立委陳柏惟,10日向台中市選委會遞交第二階段連署書,並向中選會喊話要「罷免綁公投」。台中市選委會建議採同時舉行、相同投票所的「領,領,投」方案,但須由中選會決定。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召委、國民黨立委林思銘隨後提出變更議程,13日邀請中選會進行專題報告。

林思銘質詢中選會主委李進勇時表示,經過精算後,陳柏惟罷免案如和公投脫鉤單獨辦理,約要增加2千8百萬,這不是小數目,若合併辦理,可以節省人力經費,且828各學校已經開學,無論就防疫、選務方便性,都不適宜分開辦理。

他並指出,依法依理依情及實際選務順利舉辦還有兼顧人民權益,828公投應和陳柏惟罷免案同時舉辦,中選會是否可以採納?李進勇當時回應,已經有聽到委員及各界聲音,但不便表達意見。

接著換管碧玲質詢時,第一句就痛批林思銘,「本席不同意召委(林思銘)所說各方面意見你們(中選會)都要參採」,她表示,「法無明文規定」的時候,剝奪人民的權利是可以的嗎?法律有沒有任何法基礎,要求在法無明文規定的時候,要對當事人有利不利去做判斷?

李進勇說,法雖然沒有明文規定,「但我們不能不做決定,但做決定時必須有所本。」

管碧玲稱,《行政程序法》第6條,行政程序不能有差別待遇。要以不能危害當事人權益的方向去做沒有差別待遇的決策,綁在一起舉行對當事人有利或不利有普遍原則可以決定,這次綁在一起,就是會對當事人陳柏惟非常不利。

同時,管碧玲也不解的說,中選會在法無明文規定的情況下,去做明顯對當時人不利的決定,那就是政治介入,所以她反對綁在一起。而中選會在委員會決策上作為主管機關,就是不政治介入、不鼓勵政治操作、不能差別待遇,每一次的決定要以對當事人有利的方向去進行。

接著管碧玲引述《行政程序法》第9條,表示行政程序的決定如果有各種不同決定的時候,當事人有事不利的情形一律要注意,要注意參採對當事人有利的事項。對此,李進勇僅回應表示,「中選會會多方考量」。

照片來源:國會頻道、匯流新聞網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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