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椒華批潘孟安處理屏東魚塭廢棄物  效率遠不及黃偉哲處理爐碴案 - 匯流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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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椒華批潘孟安處理屏東魚塭廢棄物  效率遠不及黃偉哲處理爐碴案
陳椒華批潘孟安處理屏東魚塭廢棄物  效率遠不及黃偉哲處理爐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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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流新聞網記者邱璽臣/台北報導

繼連番追查台南學甲爐碴案後,立委陳椒華將矛頭轉向屏東,期望民調第一名的縣長潘孟安,在污染調查上也應衝第一。陳椒華表示縣議員劉淼松的鍇霖公司於2年前爆出在魚塭填埋事業廢棄物污染鄰近魚塭案後,屏東縣政府迄今仍未要求劉淼松清除,效率不如民調第七名的台南市長黃偉哲日前要求爐碴案180天內清除完畢。

「難道潘縣長認為魚塭可填埋廢棄物沒關係?」陳椒華說,另外,她也對屏東地檢署不起訴鍇霖劉淼松案和台南地檢署不起訴學甲郭再欽案感到不滿,認為不起訴理由很有問題,應重啟調查,對不法業者查辦到底,不能放縱。

陳椒華表示:「劉淼松2018年3月起,以建造農業設施為名,將不明廢棄物回填於自己的魚塭,疑似影響鄰近魚塭大量魚苗死亡,幾乎慘遭滅塭!且魚塭回填物質有異常臭味,顯然不是鍇霖依法得收受的廢棄物。」

她質問,前往調查環保人員都懷疑是污泥,在未知明確來源及種類下,為何環保單位最後將這些回填物認定為「未完成再利用程序」的一般廢棄物?另外,既然是廢棄物,又為何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所稱「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起訴判刑?且迄今仍未要求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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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陳椒華質疑不起訴處分有誤,且檢察官認為鍇霖的廢棄物回填在魚塭獲得屏東縣政府的容許使用也有誤,而事實上,廢棄物堆置農地已違反廢清法第46-3條,涉及刑責。

陳椒華強調爐碴案並非是合格的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但因台南環保局涉嫌誤導檢察官,說是再利用產品級配粒料,造成台南地檢署的不起訴處分也有問題的。爐碴只能用於管溝等用途,但填埋在農地和工業用地絕對不是合格的再利用方式,依廢清法2-1條錯置仍是廢棄物,且違反廢清法第46-3條,魚塭案和爐碴案均應依法開罰。

她質問,屏東縣政府當年給劉淼松魚塭的室內養殖農業設施容許許可為何?農委會容許將廢棄物填在魚塭農地嗎?環保署廢管處應說明鍇霖將這些不明物品堆在廠區、回填到魚塭是適當的再利用嗎?陳椒華認為即使有養殖設施容許使用,也不得填埋廢棄物。

若非立委可憑職權調不起訴處分書,才發現屏東地檢署將大事化小,陳椒華覺得屏東地檢署對此案有包庇吃案之嫌,不起訴處分書後面竟強調「不得再議 」,但這麼多疑點與瑕疵論點的案件應再議。

「難道檢調遇到地方惡霸議員就轉彎低頭? 監察委員已調查一年多,有查到重點嗎?」陳椒華質疑:「台灣不管藍綠,都在玩『假再利用真廢棄』、廢棄物以產品名義填埋魚塭與農地,不法者賺大錢的遊戲,債留子孫。」

最後陳椒華要求南區督察大隊應開挖鍇霖土資場,也請潘孟安依廢清法要求魚塭地主劉淼松限期清除 。

新聞照來源:匯流新聞網CNEWS 記者邱璽臣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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