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邱璽臣/台北報導
為研究台灣存託憑證(TDR)是否屬證券交易法核定範圍,台灣法學基金會16日舉辦經濟刑法空白授權與人權保障研討會,會中法界人士認為金管會以財政部76年900函擴大解釋,恐違罪刑法定原則、侵害人權並釀數起冤案等爭議。財經專家黃世聰示警,TDR案衍生經濟刑法空白授權問題,涉侵害人權造成冤獄。
黃世聰表示,台灣投資管道偏少,講來講去都是台積電,所以大家才會拼命炒房。他說:「TDR這個對大多數人有點陌生的金融商品,法界認為金管會始終欠缺明確規範,由於它的法律定位一直不清楚,沒有明文入法,民眾買賣後被司法侵害入獄,造成數起冤案,引起很大爭議,百姓何其無辜?」
他認為不但老百姓搞不清楚TDR,連政府都說不清楚,法律定位不明的金融產品,金管會以76年的財政部第900號公告發布時就已核定,受證交法所規範,但當時國內還沒有發行TDR,TDR直到民國87年才出現,怎麼可能民國76年的900號公告會預知11年後出現的金融商品,這是未來商品未來法令嗎?
談到立委蔡易餘105年也曾就證交法165條之2質詢金管會「它在101年所訂定,那第165條之2他規範的對象到底是什麼?」,黃世聰說,當時的金管會證期局長王詠心回答,它代表的就是,TDR屬於這一條規範的有價證券,它在國外已經上市,然後來台灣第二上市地發行的有價證券,一般稱為台灣存託憑證,蔡易餘接著問「所以第165條之2它所規範的對象就是針對TDR,也就是我們大家現在講的外國公司的一個第二上市的一個有價證券,是這樣嗎?」當時 王詠心回答「是」。
黃世聰認為,根據王詠心當時的答詢,TDR就是101年才正式納入證交法範圍,既然法律不朔及既往,101年以前買賣TDR而起爭議的,是不是不該用證交法判刑?這樣算是冤獄吧?他說,其實前最高行政法院法官鄭小康也在研討會上表示經濟刑法法定刑期普遍較一般刑法為高,如果加上空白授權,倘若授權的命令還以概括形式為之,則不免有授權及刑罰不明確的疑慮,TDR在如此情況下,完全不符合刑法罪刑原則,本來就不該定罪。
黃世聰強調,刑法是對人權保障最後不得已的手段,基於刑法謙抑原則,及罪疑惟輕的理念下,對無犯罪意識及違法認知情況下的行為人,如果論罪科刑將有侵害人權之虞,鄭小康認為在避免侵害人權的前提下,若TDR交易過程中,影響第三人權益,不妨採民事賠償制度,做為解決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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