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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令聲請4個月才核發 婦團:失《跟騷法》立即保護意義
保護令聲請4個月才核發 婦團:失《跟騷法》立即保護意義

保護令聲請4個月才核發 婦團:失《跟騷法》立即保護意義 5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邱璽臣、李盛雯/台北報導

現代婦女基金會與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今(23)日召開《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一周年記者會表示,自法案正式實施,書面告誡發揮初步遏阻效果,超過8成跟蹤騷擾行為明顯降低,但也坦言目前民事庭對於跟騷保護令審理時效較慢,實務上有耗時3、4個月才核發的案件,失去立即保護的意義。

婦女基金會與北市警局於記者會上,發布一年來的觀察及實務成果,期盼鼓勵更多跟騷被害人勇敢對外尋求支持,重獲安全、自在有尊嚴的生活。跟蹤騷擾案件經常與過度追求、性騷擾、性霸凌及伴侶分手後的持續糾纏等案件重疊,為讓社會大眾更認識跟蹤騷擾,特別製作《走過跟蹤騷擾的幽暗森林》紀錄片吐露被害人心聲,呈現即使跟蹤騷擾已成往事,但帶來的陰影與傷痕仍在。

婦女基金會董事王如玄認為,《跟騷法》施行周年已見成效,包括「發揮法制教育的作用」、「書面告誡發揮相當的遏阻效果」、「對被害者的保障更為全面」,被害人可以依實際狀況需要,只依跟騷法處理,或選擇跟騷法與行政申訴併行,保障更全面。

不過,婦女基金會也指出,在保護令聲請與核發方面確有不足,目前民事庭對於跟騷保護令審理時效較慢,111年6月至12月審理終結平均需34.11天,112年1至3月的平均為44.66天,實務上也有耗時3、4個月才核發的案件,影響被害人的權益,司法院應立即檢討改善。另依《跟騷法》規定當警方、檢察官因被害人有急迫危險時,得免經書面告誡依職權聲請保護令;然而部分法官仍堅持必須先違反警方核發的書面告誡才能提出保護令聲請,未能優先考量被害人的危急情況與執法機關的風險評估,失去立即保護的意義。

有些加害人精神狀況需治療,王如玄表示,法官其實可以有更積極的作為,如111年有一件跟騷案刑事判決,裁判認定加害人違反跟騷罪,便以判緩刑要求行為人按月進行治療,顧及被害人的權益,也讓行為人得到應有治療,根本改善問題,是很值得借鏡的判例。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表示,合併家暴跟蹤騷擾案件中以未同居伴侶最多,單純跟騷案件中雙方當事人以「陌生」關係最多、「追求關係」次之。行為態樣以「歧視貶抑」最多,次為近距離的「尾隨接近、監視觀察」與遠距離的「通訊騷擾」。為保護跟騷被害人的安全,北市警局受理跟蹤騷擾案件後,視案情及被害人需求逐案進行風險評估,並採取適當的被害人保護措施。

北市警局表示,為強化跟騷案件被害人保護,鑑於《跟騷法》未有保護令緊急核發機制,北市警律定就已提出跟蹤騷擾保護令聲請,而尚在法院審理中的案件被害人,分局於審理期間每2週應至少查訪1次,實施關懷訪視,以強化被害人人身安全保護。民眾若遇到跟蹤騷擾,請勿隱忍,請就近向在地警察單位求助。

新聞照來源:現代婦女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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