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電衝擊農地魚塭3-3】農民批光電合約不公 真相看這裡 - 匯流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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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電衝擊農地魚塭3-3】農民批光電合約不公 真相看這裡
【光電衝擊農地魚塭3-3】農民批光電合約不公 真相看這裡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邱璽臣/專題報導

有關農民於記者會上,指控光電產業組賃農地合約不公平,據了解計有「依照市場價格調整」、「合約終止未獲續約或延展,雙方應經友好協商拆除的期限」、「保密責任於契約終止、解除後仍有效力」等幾項。

農民批合約不公 恐部分是誤會

經記者檢視合約及對比農民說法,「依照市場價格調整」方面,合約載明「租賃期滿,雙方同意依本約租賃契約條件另訂書面契約或以書面延長,但另訂租賃契約期間的租金,得依照當時公平市場價格協議調整」,農民質疑依「附近租地費用,就是當時『公平市場價格』協調,也是說隔壁蓮霧每分地出租八千元,是按八千元租?(當年租金每分地4萬元)」?

此部分恐是農民誤解,因為合約條件有必須經「協調」及「雙方同意」等字,若農民對租金部分不滿意或不同意,自然不必於自己認為不合理租金的條件下簽立任何契約。

至於未獲續約或是延展期間時,契約有載明設備所有權仍屬光電公司,農民批評「等到種電公司來拆除?是多久拆除?怎不載明一年內?若種電公司拖十年,繼續友好協商」?此部分於拆除期限屬於空白而生爭議,確實可能影響土地所有人權益,但農民應可經由民事訴訟請求排除設備,並非無救濟方法。

另外,農民認為保密協議不公平,契約裡面明訂「保密責任於契約終止、解除後仍有效力」,因此質疑契約內容「連兒子也不能看?如果覺得被騙,也不能跟別人說」?此部分,因契約有載明「如有違反且致生乙方損害」時,甲方才負損害賠償責任,也就是說沒有造成光電公司「損害」時,不負賠償責任,給兒子等親人,或是給律師看時,因未導致合約對方受有損害,不必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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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光電造成農地影響的問題,陳椒華花蓮服務處主任陳慶元表示,應廣納生態及經濟專家意見,他提到近年來花蓮也有大量的國有財產署國有地及台糖造林地面臨光電開發申請,太過集中在鳳林鎮的現象。根據上述兩單位所提供的資料顯示,鳳林鎮目前得到許可及未來預計投入的規模,光電開發面積近2000公頃,將近佔鳳林鎮面積12000公頃的五分之一,更幾乎等同整個新北市中和區,甚至超過新莊、三重等區面積。

平衡農電發展 國家永續發展走正道

陳慶元認為,如此大規模光電設施,對花蓮最重要的農業及觀光兩大產業相對應的微氣候及在地景觀恐皆有重大影響。他指出科學家近年來提出警訊,光電板影響的原有的生態與微氣候可能造成作物傳粉危機及昆蟲生存問題。此外,花蓮最大的經濟收益是觀光遊憩,大面積光電開發更是讓在地景觀難以回復。

陳慶元說,「綜合以上大規模光電開發對花蓮農業及觀光的可能巨大影響,我們認為在申請程序上應進行更審慎的評估,包括光電的設計應該要廣納生態學者的意見,同時進行實質的科學調查監督」。

陳椒華則強調,例如屏東光電的爭議之一,開發案利用地層下陷區的名義,不用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但是有另外繳交一筆綠能發展基金給縣政府成為縣府小金庫。陳椒華直言,支持發展再生能源,但在農地上設置再生能源是營利行為,不能用地層下陷區的名義就不需要繳交回饋金,應該還是要繳農地變更回饋金。

陳椒華主張,回饋金應該要直接回饋到其他維持完整農業生產環境的農業區,平衡農電的發展,才是國家永續發展的正道。她呼籲,政府不要只重視再生能源,忽略了農漁村、原鄉部落的生計。

新聞照來源:陳椒華國會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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