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邱璽臣/台北報導
監察委員趙永清、賴振昌今(6)日表示,花蓮縣政府105年巨幅調高礦石開採稅率引發重大爭議,造成稅源消失,且拖延業者許可證展期申請,縣政府有明顯違失,因此提案糾正。
監察院昨日發布公告指出,花蓮縣政府為充裕財源,並衡平對轄區山林保育的影響,於98年間開始制定施行礦石開採特別稅自治條例,但於105年間第3次重行制定該自治條例時,未詳細考量業者負擔能力,即大幅調高徵收率,造成徵納爭訟。
監察院說明,新制定條例遲未獲財政部備查通過,因無徵收法源依據,導致礦石開採稅的稅源消失,需舉債彌補收支短差,影響花蓮縣財政健全;縣府又未確實依規定審核礦石開採業者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的展延申請案件,監委認為以上情形都有違失,於是依法提案糾正。
趙永清、賴振昌說明,花蓮縣政府重行制定自治條例時,大幅調高徵收率至70元,造成徵納爭議。其後因有業者不服課稅處分循序提起行政救濟,並有部分期別經行政法院認定前揭作法,因在短期間內迅速增稅,人民稅負過重,違反地方稅法通則第4條1項規定,判決花縣府敗訴,且陸續有4期礦石開採稅行政訴訟案件已確定,但是花蓮縣政府卻重作稅額相同的復查處分,明顯違反判決意旨,造成納稅義務人再提出行政救濟爭議不歇。
同時,導致花縣府110年10月第5次再制定礦石開採特別稅條例草案時,因前述確定判決結果,財政部請花縣府考量「是否應特別考量就計徵稅額重行評估調整,並與業者充分溝通尋求共識」等要求,遲遲未能完成法定備查程序,因已無徵收法律依據,造成本項稅收來源消失,導致111年度花蓮縣特別稅課收入預算,減少金額高達8億元,因而須增編舉債6億餘元以支應歲出,影響縣府財政健全,已有違失。
兩位監委調查又發現,對花蓮縣政府提起礦石開採稅行政訴訟的福安公司雖於110年6月25日才向花蓮縣政府,提出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展延申請,但仍然符合環保署110年6月4日函頒通案展延適用原則。但是花縣府未依固定污染源許可證管理辦法規定,在110年8月28日前完成申請案的准駁處分,一直到環保署110年12月24日就福安公司的訴願案作成決定後,才於111年1月5日核發該公司展延許可證,已損及廠商權益。
且經過二位監委再深入調查發現,該申請案花蓮縣府環保局早於110年8月17日已曾完成審查,且相關審查書件也由環工技師審查通過,本應依法作出合法行政准駁處分,但花縣府卻再新增審查意見要求公司補正資料,福安公司也2次補正資料後,花縣府環保局於110年10月22日也再完成審查作業,花蓮縣府仍遲延核發展延許可證,因此兩位監委也認為花蓮縣政府有明顯違失。
新聞照來源:Google Map、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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