薇閣中學體罰及禁愛令涉不當管教 監察院認北市教育局有違失 - 匯流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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薇閣中學體罰及禁愛令涉不當管教 監察院認北市教育局有違失
薇閣中學體罰及禁愛令涉不當管教 監察院認北市教育局有違失

薇閣中學體罰及禁愛令涉不當管教 監察院認北市教育局有違失 5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邱璽臣/台北報導

台北市私立薇閣中學對學生體罰及實施禁愛令等不當管教行為,經監察院認定,台北市政府教育局有督導違失。監察院今(17)日表示,北市教育局督導薇閣中學服儀管理及不當管教調查過程中,怠於查明該校校長期不當限制學生髮式及服儀,並釐明該校涉有以榮譽競賽名義連坐、體罰及實施禁愛令等不當管教,且未依法成立學生自治組織等情事。監察院認為,該局規避依法督導之責,未能保障學生人格權、受教權及表意權,核有違失,已糾正台北市政府教育局。

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10月13日通過葉大華、賴鼎銘兩位委員的調查報告,糾正北市教育局。該調查指出,自教育部109年8月3日頒布服儀新制後至111年3月,北市教育局接獲陳情薇閣中學服裝儀容案件計11件,明確顯示該校仍有以榮譽競賽名義連坐、體罰及繞道處罰等情事,但該局並未就相關檢舉事證依法主動督責該校啟動校事會議進行調查,或採取實質有效措施督導該校立即改善,導致耽擱全面改善期程達半年之久。

調查報告指出,陳情內容指該校涉有限制學生髮式、天冷加衣被扣分、學校無學生自治組織、無服儀委員會、「違反服儀規定的學生會扣除該生班級的『生活教育榮譽競賽』分數,導致老師對學生處以罰抄、體罰或愛校服務」等繞道處罰等情形。

經北市教育局檢視該校資料後,認定當時該校服儀規範明確違反教育部於105年8月18日訂定及109年8月3日修正頒布的「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服儀」。另外,該校教師疑似有因服儀規定所生的體罰,依法該局應督導該校於5日內召開校園事件處理會議組成調查小組啟動調查,但該局僅依人民陳情案件處理程序辦理,未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啟動校事會議。

北市教育局對於薇閣中學相關檢舉陳情,均僅以「該校表示」、「業函請檢視」辭函復陳情人,並請陳情人直接聯絡該校學務主任及向學校溝通,以致未能達到暢通意見反應致陳訴不斷。針對該校違反服儀規定,北市教育局僅行文督請該校應「檢視」校內規範,未積極入校督導查處,該校也未依北市教育局函文要求,於1個月內完成修訂服儀規範並公告於學校網站。該局於110年4月12日召開專案督導會議,也漏未通知該校,另行安排卻無督導會議紀錄。北市教育局就該校服儀規定長期違法,顯有督導及查處不力,認事用法亦有違誤,顯有怠失。

106年我國兒童權利公約首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第76點次指出「委員會肯定高級中等教育法催生學生自治組織,但關切該法未被有效落實。委員會建議教育部監督所有學校(包括私立學校)的學生自治組織…」教育部於107年訂定「高級中等學校輔導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運作注意事項」,協助學校確實落實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3條規定。但該校於110年之前究竟有無依法成立學生自治組織及實質運作,該局尚未依上開注意事項釐明及追究該校未落實輔導校內學生自治組織、建立運作制度之際,竟於110年8月12日函復監院:「本案經學校表示業已輔導學生成立自治組織」,顯有規避依法督導責任,未能保障該校學生擁有學生自治權利及表意權。

調查報告也指出,據陳訴薇閣中學有不合理的「禁愛令」,並有以愛校服務、要求分手、記過甚至輔導轉學作為「交往的懲罰」。北市府教育局依據該校函復表示,該校學生獎懲實施辦法及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尚未見因情感交往處以愛校服務或其他懲處的規定,學校表示沒有學生因此被懲處。但詢據監院證人會議,明確指出該校多有因學生交往而處罰及要求分手,例如導師會嚴格希望學生不要談戀愛、對於學生走得比較親近會主動向學務處陳報、向教官投訴有人在交往就會被約談或記過、或愛校服務、被輔導轉學、會因為成績好壞決定交往雙方是否會被記過等。

兩位監委表示,相關交往行為的規訓及懲處已明顯牴觸「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獎懲規定注意事項」第10點規定。教育部允宜督促北市府教育局就該校是否實施「禁愛令」收集學生意見,並落實教職人員遵守相關規定,以維護學生人格權及受教權。

新聞照來源:私立薇閣中學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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