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源地年租3萬元賤租開礦、停工18年未廢照 監院糾正礦務局 - 匯流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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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源地年租3萬元賤租開礦、停工18年未廢照 監院糾正礦務局
水源地年租3萬元賤租開礦、停工18年未廢照 監院糾正礦務局

水源地年租3萬元賤租開礦、停工18年未廢照 監院糾正礦務局 13

匯流新聞網記者何豪毅/台北報導

監院今(4)日表示,宜蘭縣員山鄉之深溝水源地礦權自民國88年起,以每年3萬100元租給永侒實業公司開採磁土礦,然而礦務局92年就查知該地未從事開採作業,卻未依法廢止礦權,監院經濟委員會通過糾正經濟部礦務局,並要求調查懲處失職人員。

監委田秋堇說,兩年前她前往宜蘭演講,被當地民眾攔下陳情,隨同前往員山鄉深溝水源地,在一片好山好水天然美景中赫然見到採礦場,陳情民眾說,此處礦場停工近20年,然而最近又見大卡車進出,由於此地雪山水脈供應大半宜蘭民生用水,擔心採礦汙染水源,求請監委伸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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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回監院後田秋堇偕監委林盛豐、蔡崇義將此陳情立案調查,發現有關永侒實業之「礦業簿」記載,自92年5月至93年12月所雇工人均未達5人以上,且依礦務局「自行勘查」與「實際查核」記錄均載明,93年起該礦並未從事開採作業。

監院調查指出,《礦業法》第38條第1款明文規定「中途停工1年以上,主管機關應廢止其礦業權之核准」,然經濟部於92年5月至93年12月已明確登載該礦場並無開採作業,卻未依法廢止礦權,監院認定核有違失,依法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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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監委也指出,永侒實業於108年11月4日提出之礦業權展限申請,交通部委外量測,確認礦區座標距省道並不符礦業法第27條「需距省道系統150公尺以上」之規定,依法未經交通部同意,應不予核准。監委強調,此案尚在審理中,監委也會密切注意此案。

《礦業法》訂於民國19年政府統治大陸、百廢待舉、急於開採,監委認為,今日所轄國土大不相同,台灣已面臨過度開發壓力,《礦業法》應隨社會變遷檢討修正,與時俱進顧及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及礦業法揭櫫「促進經濟永續發展,增進社會福祉」之立法意旨。監委咸認礦務局應審慎檢討礦業法。

記者問及是否有其他礦區也有類似情況?田秋堇說,此案為受理民眾陳情,故只對此礦區進行調查,然而台灣環境保護與採礦間的衝突、對國土保安造成難以回復的破壞,監委甚為憂心,也呼籲各地遇有類似狀況者向監院陳情,共同維持珍貴的自然環境。

照片來源:何豪毅攝、監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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