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流新聞網記者何豪毅/台北報導
「你住的巷子裡,我租了一間公寓,為了想與你不期而遇….」歌星周杰倫膾炙人口的這首《等你下課》,以後可千萬別模仿,立法院今(19)日三讀通過的《跟蹤騷擾防制法》,將監視、跟蹤、盯哨、守候等8種行為樣態列為違法,若跟著上面歌詞照做,恐怕會為自己帶來不小麻煩。
立法院今上午三讀通過《跟騷法》,明列跟騷行為樣態、事先防範、事後處罰3大重點,明訂對特定被害人「反覆做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的8類行為,包括監視、跟蹤、盯哨、守候、威脅、辱罵、歧視、用電子通訊設備干擾、要求約會等行為。
該法並明訂,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前項之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不過國民黨立委李貴敏指出,協商過程中,可以看到民進黨執政團隊對法案的杯葛態度,最終連協商出來的結果,而國民黨團所提,實施之後兩年內應按實際情形檢討並改進,民進黨團也不願意接納,使得這部法律的兩道高門檻可能發生適用上的問題。
問題之一,李貴敏指出,此法第三條裡面加了「性與性別」的這個要件。她認為除非加害人自己承認是跟性與性別有關,或是被害人能夠證明是跟性與性別有關,否則的話,就絕對不會落入跟蹤騷擾定義的範圍之內。如分手的情侶向對方要回禮物,在此法中可能就無法適用。
此外,第四條指若警察機關在發現有跟騷行為時,調查後認為有跟騷行為,才可以給與書面的告誡;另第五條,如果有書面告誡行為,兩年之內有繼續這樣跟騷行為時,才可以申請保護令。李貴敏認為,這樣的規定,使警方書面告誡成為保護令的先決條件,「是不是讓這個法案全部形同虛設?」
勵馨、婦女新知等8民間團體發出聯合聲明,指部份關鍵內容遭忽略,如本法仍將跟蹤騷擾行為受限於與「性或性別」有關的範圍、保護令之聲請仍以取得警察書面告誡為要件、以及警察之「書面告誡」欠缺即時性、明確性與效果。限縮該法保護範圍讓人深感遺憾不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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