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會改制/控政府違憲強佔民間資產 國民黨團送出釋憲案 - 匯流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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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會改制/控政府違憲強佔民間資產 國民黨團送出釋憲案
水利會改制/控政府違憲強佔民間資產 國民黨團送出釋憲案

水利會改制/控政府違憲強佔民間資產 國民黨團送出釋憲案 5

匯流新聞網記者何豪毅/台北報導

民進黨政府去年以國會多數強行通過《農田水利法》,將歷史已經超過百年以上的農田水利會法人,在沒有法律明文依據下違憲違法予以消滅。國民黨立院黨團10名立委今(5)日偕反消滅水利會全國自救會數十會員,前往司法院送出釋憲案,為遭犧牲水權、財產的農民爭回權益。

「在沒有徵收對價下,直接將水利會法人的財產,直接沒收納為國家財產,這種侵害人民結社權,搶奪人民財產之立法,實在大開民主人權之倒車」。自救會指出,政府此舉也違反全球政府改造瘦身的潮流,將百年民間自治團體執行的農田灌溉業務,改由新設機關農田水利署來執行。

接受委託代表水利會提狀的律師蘇煥智指出,釋憲理由有四點,第一為農田水利會尚未消滅,農田水利法第34條並未規定農田水利會廢止或消滅,而依法律不溯及既往、信賴保護原則之基本原則,既存的農田水利會,並不因不適用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而喪失其存在。且憲法第23條法律規定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消滅農田水利會必須由法律明文規定及符合比例原則。

其次,比照「精省模式」囑託辦理「省有財產」由國家接管,此一精省模式本身即違法違憲。大法官會議解釋也肯認省的法人資格仍存在,只是喪失其自治模式、省立法及執行職權,並改為官派。省在其殘存事務仍具備自治法人的資格,精省時將全部省有財產直接登記為國有財產,顯然並不合理。

其三,農田水利會是公法人跟國有財產無關。按農田水利會的財產依土地法第四條規定並非公有財產,顯然是私有財產。依土地法規定,是國有財產及地方自治團體所有財產,農田水利會財產顯被排除。從歷史沿革而言,農田水利會是農民出資、出力、出土地歷史斑斑可考,為私有財產土地。

最後、農田水利法第23條將農田水利會財產(本就是私有財產),未經合法徵收程序;且無視於農田水利會之法人資格並未依法被廢止;即直接由國家無償承受。並由國家以囑託登記「接管」的模式「強佔」為國家所有,顯然違法違憲,創憲政惡例,大開民主倒車。

照片來源:自救會、國民黨團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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