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流新聞網記者何豪毅/台北報導
受刑人保外就醫究竟有無明確標準?許多受刑人關到快病死,才送醫救治,涉嫌侵害人權,長期以來飽受外界批評。監院今(31)日通過監委王幼玲調查提案,對法務部矯正署及各監獄對於受刑人保外就醫的處理,有違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侵害受刑人醫療權與健康權,予以糾正。
監院調查,一名患有思覺失調症受刑人在台北監獄服刑,短短4個月於監內門診20次、緊急戒護外醫7次,其中3次急性腎衰竭與休克嚴重性敗血症,另1次為精神狀況惡化。家屬會見時發現受刑人身體及精神狀況均極度不佳,向矯正署提出保外醫治請求,卻未獲同意。
家屬質疑矯正署及台北監獄,明知監內門診無法提供適切醫療,又罔顧家屬保外醫治請求,遲未提出及同意其保外醫治,直至受刑人心跳停止才緊急搶救,火速通知家屬辦理保外醫治,家屬不滿向監院陳情,直指矯正署違反國際人權公約,侵害受刑人醫療權與健康權。
監委王幼玲、張武修調查發現,目前受刑人並無申請保外就醫權,均由矯正署所屬各監獄「啟動」受刑人保外醫治的申請程序,103年12月訂定之「法務部矯正署保外醫治審核參考基準」所列關於「短期內」、「障礙嚴重」、「病情嚴重」、「病情複雜」、「難以控制」、「隨時」等啟動裁量標準又過於籠統與空泛。
王幼玲指出,矯正署對於各監獄所提保外醫治申請案「審核」,由行政體系決定,欠缺明確法律程序與醫療專業審議,核定結果屢遭不公質疑,明顯嚴重損及受刑人醫療權益。她並指美國及英國對保外醫治有明確法律程序,且須經過醫官或衛生機關專業審查,要求矯正署參考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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